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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轮胎(601163):三角轮胎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22:11:13 中财网

原标题:三角轮胎:三角轮胎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63 证券简称:三角轮胎 公告编号:2025-020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取消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述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的规定对原经营范围进行规范表述。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一名,并修改《公司章程》、废止《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履职期限截至《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维护三角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维护三角轮胎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对公司、股东负责。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
 事会选举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长职务,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应当以书面 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按 照法定的程序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又称 总裁、CEO;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 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又称总 裁、CEO)、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 范围是:轮胎、橡胶制品、橡胶机械及 仪器仪表、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 品)、尼龙帘线、钢丝帘线、轮胎原辅 材料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化工工程设计、 安装;机械设备及房屋租赁;仓储(不 含化学危险品)装卸及物流服务;企业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 一般项目:轮胎制造;轮胎销售;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 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专 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
管理咨询服务;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 (不含危险废物及须经许可的项目)。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 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 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 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 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工程设计服 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 零配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 配件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 可的商品);物联网应用服务;劳动保 护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 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 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装卸搬运;总质量4.5吨及以下 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 运和危险货物);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 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为人 民币普通股,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 规定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删除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的价 格。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为三 角集团有限公司等7名法人股东及丁玉 华等6名自然人股东。公司发起人股东 的出资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 序 发起股东姓 持股数量 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名(名称) (股) (%) 三角集团有 1 196,798,100 81.999 净资产 2000.11.30 限公司 威海中信贸 2 16,469,200 6.862 货币资金 2000.11.30 易有限公司 实物资 山东世界贸 3 11,857,800 4.94 产、货币 2000.11.30 易中心 资金 桂林橡胶机 4 1,317,500 0.549 货币资金 2000.11.30 械厂 中国化工建 5 711,400 0.296 货币资金 2000.11.30 设青岛公司 威海橡胶化 6 工进出口有 658,800 0.275 货币资金 2000.11.30 限公司 北京橡胶工 7 业研究设计 329,400 0.137 货币资金 2000.11.30 院 8 丁玉华 3,557,300 1.482 货币资金 2000.11.30 9 侯汝成 2,253,000 0.939 货币资金 2000.11.30 10 单国玲 2,015,800 0.84 货币资金 2000.11.30 11 宋军利 1,660,100 0.692 货币资金 2000.11.30 12 朱建设 1,304,400 0.544 货币资金 2000.11.30 13 王文浩 1,067,200 0.445 货币资金 2000.11.30 总计 240,000,000 100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24,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或者名称 (股) 三角集团有 1 196,798,100 净资产 2000.12.12 限公司 威海中信贸 2 16,469,200 货币资金 2000.12.27 易有限公司 实物资 山东世界贸 3 11,857,800 产、货币 2001.01.02 易中心 资金 桂林橡胶机 4 1,317,5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械厂 中国化工建 5 711,400 货币资金 2000.12.27 设青岛公司 威海橡胶化 6 工进出口有 658,8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限公司 北京橡胶工 7 业研究设计 329,4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院 8 丁玉华 3,557,3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9 侯汝成 2,253,0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0 单国玲 2,015,8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1 宋军利 1,660,1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2 朱建设 1,304,4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3 王文浩 1,067,2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总计 240,000,000            
  序 号发起人姓名 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序 号发起股东姓 名(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三角集团有 限公司196,798,100净资产2000.12.12
         2威海中信贸 易有限公司16,469,200货币资金2000.12.27
 1三角集团有 限公司196,798,10081.999净资产2000.11.30       
         3山东世界贸 易中心11,857,800实物资 产、货币 资金2001.01.02
 2威海中信贸 易有限公司16,469,2006.862货币资金2000.11.30       
 3山东世界贸 易中心11,857,8004.94实物资 产、货币 资金2000.11.30       
         4桂林橡胶机 械厂1,317,500货币资金2000.12.29
         5中国化工建 设青岛公司711,400货币资金2000.12.27
 4桂林橡胶机 械厂1,317,5000.549货币资金2000.11.30       
         6威海橡胶化 工进出口有 限公司658,800货币资金2000.12.29
 5中国化工建 设青岛公司711,4000.296货币资金2000.11.30       
 6威海橡胶化 工进出口有 限公司658,8000.275货币资金2000.11.30       
         7北京橡胶工 业研究设计 院329,400货币资金2000.12.29
 7北京橡胶工 业研究设计 院329,4000.137货币资金2000.11.30       
         8丁玉华3,557,300货币资金2000.12.29
         9侯汝成2,253,000货币资金2000.12.29
         10单国玲2,015,800货币资金2000.12.29
 8丁玉华3,557,3001.482货币资金2000.11.30       
         11宋军利1,660,100货币资金2000.12.29
 9侯汝成2,253,0000.939货币资金2000.11.30       
         12朱建设1,304,400货币资金2000.12.29
 10单国玲2,015,8000.84货币资金2000.11.30       
         13王文浩1,067,200货币资金2000.12.29
 11宋军利1,660,1000.692货币资金2000.11.30       
          总计240,000,000  
 12朱建设1,304,4000.544货币资金2000.11.30       
              
 13王文浩1,067,2000.445货币资金2000.11.30       
  总计240,000,000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80,0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8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80,000万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可以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作 价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 大会应至少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 及数额。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 款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删除
第二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 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 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 得质押和出借。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 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三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第三十四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 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 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删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六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同一种类股 份总数的25%,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公 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锁定期限超过一 年的,在承诺的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有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 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 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披露。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 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 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当遵守有关保守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公 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股东提供 相应担保的请求。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 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 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情形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 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删除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 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益。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 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九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允许的其他第 三方(包括公司持有50%权益以上(含 50%)的子公司)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的行为,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 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 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董事会和股东 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前 款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2/3(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6人)时;
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但公司股东大会通 知中的召开地点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 的,以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的地点为 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规定的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但公司股东会通知中 的召开地点与公司住所地不一致的,以 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的地点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 会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分别 在会议召开二十日或十五日(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 股东。第六十一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三 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 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七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第七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八)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公 司债券、存托凭证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 品种证券; (四)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五)本章程的修改; (六)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九十二条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 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 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 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 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 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 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 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 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 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 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上(含)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独立董事)或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为在公司董事选举过程中,充 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法保障其合 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2、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的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举 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 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 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3、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董事 会应当在相应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中,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1、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召集人 应当在相应的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董事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2、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票。 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3、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 制的说明,作为股东会的会议资料。该 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累 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选举X名董 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X×10万票的表
表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4、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 票。该选举票应当简单明了,便于理解。 5、董事会秘书应当制作累积投票 制的说明,作为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该说明可以采用如下举例的方法,介绍 累积投票的投票方式:“本次补选X名 董事,如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 万股,则该股东共享有X×10万票的表 决权。该股东可以将X×10万票集中投 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X×10 万票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 6、股东大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应 宣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 积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7、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投 相当于自己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的积。实际投票 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票。实际投票 数量少于该数量的,少于的部分视为弃 权票。 8、每名股东既可以将所持有的全 部表决权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投给两名以上的董事候选人。既可以投 同意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 9、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 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半数当选为董事;差额选举时,董事 候选人所获同意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半数,且得票较多的人当 选为董事。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或监事时, 参照上述实施细则。决权。该股东可以将X×10万票集中投 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将X×10万票分 散投给数位候选人。” 4、股东会投票选举董事前,应宣 读累积投票制的说明,并就股东对累积 投票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 5、投票时,每名股东最多可以投 相当于自己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乘以拟选举董事人数的积。实际投票 数量超过该数量的为无效票。实际投票 数量少于该数量的,少于的部分视为弃 权票。 6、等额选举时,董事候选人所获 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半 数当选为董事;差额选举时,董事候选 人所获票数超过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半数,且得票较多的当选为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股东代表 监事候选人。推荐人应在推荐前征得被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推荐人应在 推荐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供被推 荐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
推荐人同意,并提供被推荐人的详细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 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 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监 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惩戒等情况。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 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 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 六十三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召集人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忠实勤勉履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等情况。 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忠实勤勉履职。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三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及公司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即就任。新任董 事、监事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文件。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当日 即就任。新任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本次股东会的 会议文件。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该 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一款第(一)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独立性条 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 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 规范运作: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本条所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等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 日期为截止日。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两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 当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章程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或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 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新增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独立董 事制度,促进公司持续规范运作。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删除,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 事长一名,并可以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长由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职工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 (九)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决 议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包括但不 限于资产出售、购买、租赁、抵押、资 产报废、核销的处理等)、对外担保、 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在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出售、购买、租赁、抵押、资产报废、 核销的处理等)、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事项(以下统称为“交 易”,涉及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执行)达到以下标准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资产处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30%(含 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30%(含3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30%(含3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30%(含 3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10%-30%(含3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30% (含30%)。 (二)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 -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资产处置、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事项(以下统称为“交 易”,涉及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执行)达到以下标准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资产处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且 不超过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不超过30%;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且不超过30%;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 不超过30%;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 以上,且不超过30%;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且不超过30%。 (二)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关联 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 (含0.5%)-5%的关联交易。 (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5%-5%(含5%),且绝对金额 超过2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高于以上权限范围的交易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低于以上权限范围 的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委托理财”交易事项以在确定的 投资范围及期限内的预计投资额度为 标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 发生的相同类别其他重大交易、与同一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发生的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 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公司发生“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 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按规 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 的累计计算范围;其他特殊审批要求或 豁免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发生的 其他交易事项参照上述审批标准执行; 公司持有50%以上(含50%)权益子公 司的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且 不满5%的关联交易。 (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0.5%以上,不超过5%,且绝对金 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以上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高于以上权限范围的交易由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低于以上权限范围的 交易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涉及董事忠实 义务的事项,根据本章程规定,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委托理财”交易事项以在确定的 投资范围及期限内的预计投资额度为 标准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除此之外, 发生的相同类别其他重大交易、与同一 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发生的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 交易,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公司发生的交 易事项按规定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其他特殊 审批要求或豁免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参照上述审 批标准执行;公司持有50%以上(含 50%)权益子公司的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 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 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时; (四)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 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临时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不 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特 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 直接送达的应当进行确认。第一百二十四条临时董事会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两日前(不 包括开会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如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应 当进行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书面记名方 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也 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 应按规定进行通知,决议由参会董事签 字。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其他方 式进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以现 场召开为原则,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以书 面记名方式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采用电子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视 频、电话等方式)、传签书面文件或其 他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 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 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提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 会任命产生,自董事会书面作出决定之 日起生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的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成员为三名,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发 展委员会的成员为五名,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一百四十七条战略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 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又称总裁、CEO)一名和副总经理若 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又称总裁、CEO)一名,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四)~ (六)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列席董事 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新增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监事。 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 者工作经验,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和良 好的职业道德。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 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的职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 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 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 责;但监事存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 定情形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 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占监事 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依照《公司法》或本章程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 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 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 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 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 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 2、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及实 施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 2、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及实 施
(1)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公 告。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检查利润分 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预案需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公告。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 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参与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 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 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二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 形式发出: (一)传真方式; (二)电子邮件方式; (三)以专人送出; (四)以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 列形式发出: (一)电子邮件方式;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 电子邮件方式、专人递送或电话、短信、 微信、公告等其他快捷方式送出。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 会议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专人递送 或电话、短信、微信、公告等其他快捷 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传真 方式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 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通知以电子 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或 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
 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 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 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二)(四)(五) (六)规定的原因解散的,应当自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 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 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股东。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 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〇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 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不超过”“未超过”“不 多于”都含本数;“过”“不满”“超 过”“低于”不含本数;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注:标注……的部分表示该部分内容不变。(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