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601163):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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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2日 22:11: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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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三角轮胎: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上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当期存在募集资金的,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和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下统称社会责任报告),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说明公司在促进社会、环境及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等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涉及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前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在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中标公示的主要内容。
公示期结束后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按规定披露项目中标有关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照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年度预计金额适用相关披露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应公告,涉及《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应单独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同时发行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重大事件还应当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四十条 本节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除本制度条款已明确规定外,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节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一)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五)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和管理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六)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理文件正式披露前的公司各级审核程序,接待投资者查阅已披露文件等工作。
(八)上述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充分了解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增强信息披露的意识,提升公司整体信息披露质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董事会秘书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同意后,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五)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供或传递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六)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查和修改定期报告初稿并将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七)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外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保证信息的准确、统一、合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临时报告章节所述重大事项等信息,在公司公开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媒体通稿、专题采访、宣传文件、内部刊物等,均应在报公司审批和发布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避免出现泄露公司尚未依法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和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记录、文件和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节 信息披露业务规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均代表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仅限停复牌提示公告、澄清与说明公告、签订合同公告、因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披露的其他融资产品公告;提交公告起止时限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仅限停复牌提示公告、澄清与说明公告;提交公告起止时限7: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全部公告类别;提交公告起止时限:直通公告7:30—19:00、非直通公告7: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仅限直通类别公告;提交公告起止时限13:00—17:00。
第六十三条 公司提交非直通公告申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告进行事前审查,公司需关注非直通公告的审查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短信平台将在开始审查信息披露文件时、提出反馈意见时、信息披露申请审查通过时三个时点向公司信息披露申请的经办人发送提示短信。公司收到反馈的,应当及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补充相应公告内容及公告申请事项,或者删除公告。
公告审查通过的,公司需再次核对公告信息,然后及时确认发布。其中,“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披露的非直通公告,确认发布的最晚时间分别是8:40与12:40。
第六十四条 已提交但尚未进入审查状态的非直通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公司可通过“错发回收”予以收回。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确认发布后,一般不能修改或撤销。如属于下列情形的可按程序办理:
(一)已提交但尚未上网披露的直通信息披露申请文件,如需修改或撤销的,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予以收回;
(二)已确认发布但尚未上网披露的非直通信息披露申请文件,确需修改或撤销的,公司可第一时间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门。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
第一节 日常经营信息内部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每年上半年度结束后两周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上半年度工作总结。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于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至迟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上季度的经营情况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信息、投资信息、融资信息、重大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涉及的诉讼、仲裁情况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条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敏感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需提前逐一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节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七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舆论、情形或者事件、本制度“第四章临时报告”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形或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事件当日(不超过当日的24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向董事长报告、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原则上应通过书面形式当面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邮件的方式先行向董事长报告,后续仍应以书面形式补充提供重大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所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涉及持续性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已披露的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各部门均有报告义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除本人之外可指定一人为专职信息披露联络人,协助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节 监管函件
第七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须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应当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查阅公司文件、资料等,董事会秘书应核实身份,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及时提供。
第七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公司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七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
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
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函、保密承诺、约定保密条款等),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时,应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不涉及未公开信息,对于未公开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十二条 公司进行必要的商务洽谈、对外融资等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提供内幕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函、保密承诺、约定保密条款等),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十三条 涉及《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八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根据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本章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同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慎核查,如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如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十二条 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规定,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在组织结构及职责分工、授权批准、会计记录、资产保护、预算管理和报告制度等重要环节组织实施,通过信息系统加以控制,保证制度有效落实、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第九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防止财务信息泄露。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0631-5305527)、传真(0631-5319950)、电子邮箱(jqgc@triangle.com.cn)、公司网站、投资者交流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媒体之间的沟通交流。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一章舆情管理
第九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一百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一百〇二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出现本制度第一百〇二条所列舆情时,由公司根据事件情况,组织成立舆情应对工作组,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跟踪、评估舆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影响;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客观、真实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做好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工作。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一百〇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公司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指引、通知等;(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四)未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程序或办理相关手续;
(五)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报告、沟通、汇报;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七)监管部门认定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相关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24年4月26日施行的《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终止。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