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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精选LOF (16800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22:11:23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寿精选LOF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0月10日发布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或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止(具体不同方式的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33
收件人:于焕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0月15日,即在2025年10月15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支持三种投票方式:A、填写表决票,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B、短信表决方式(见下3、短信表决方式);C、电话表决方式(见下4、电话表决方式);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下同)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8)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于焕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3、短信表决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1)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为“身份证件号码+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中的一项,有且只有一种表决意见。请个人投资者务必按照上述格式要求发送短信。

(2)基金管理人将发送征集投票的提示短信给在基金管理人处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短信通道参与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3)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本条第(1)项的短信表决意见内容,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短信平台号码(106843364009258258)。

(4)如因短信通道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上述投票短信无法及时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到短信通道投票的,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短信投票失效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表决截止日前可以选择其他投票方式进行投票。

(5)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短信发送的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电话联系、确认。在此情形下,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本公告“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之“4、电话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6)短信表决的起止时间自 2025年10月16日起至 2025年11月14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电话表决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开设电话表决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9-258-258,010-57835512)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本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以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后将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电话表决过程将被全程录音。

电话表决的起止时间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 2025年11月14日17:00止(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进行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表决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投票效力确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短信投票效力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未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表决短信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若使用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的一种,表决短信里仅提供身份证件号码,但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选择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电话表决效力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无法核实其身份或表决时间超出截止时间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重复提交短信投票、重复进行电话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若不同投票方式的表决票的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表决票重复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短信表决票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发送成功的表决短信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表决通道重复进行电话表决的,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有效的电话表决为准;
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短信投票、电话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但计入有效表决票,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纸质表决票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邮寄送达质表决票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短信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电话投票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2、《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于焕
联系人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电子邮件:service@gsfunds.com.cn
网址:www.gsfunds.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在计票日(即2025年11月17日)当日开市起停牌,并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起复牌。

如《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基金变更等相关事项,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并且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如《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咨询。

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5、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一: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并保留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有关事项,并据此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信息披露等内容,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本次修改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86号)。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同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变更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变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0日
附件二: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2025年11月1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
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自成立以来,运作平稳,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更好的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原批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证监许可【2025】2086号)。

3、《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5、原《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修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8002)已自2017年10月23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A类基金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保留A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变更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仍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四)修改基金的投资
1、修改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2、修改投资策略
删除定向增发策略,并新增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前景、跨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选择投资方向和个股,重点投资于基本面良好、估值合理、具备稀缺性或具有成长性的优质港股。”

3、修改投资限制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10%;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2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14)、(24)、(2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11)、(14)、(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4、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50%”修改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30%”。

5、修改风险收益特征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

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五)《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

章节原文条款内容修改后条款内容
基金合 同名称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部 分 前 言三、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三、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注册而来,国寿安保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开放后 更名而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 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 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 买入交易的风险)、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 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其他境外市场的风险等。本 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 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一部 分 前 言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删除左侧内容。
第二部 分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年9月28日起,基金名称变更 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 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寿安保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变更注册而来,国寿安保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开放后 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 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第12个月度 对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 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 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策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寿安保策略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寿安保策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并公告) 43、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第12个月度对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4、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 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50、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1、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4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新增: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 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 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 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自2018年9月28日起,基金名称变 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 (含第12个月),场内份额与场外份 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 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 市交易。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12个 月度对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当基金在封闭期 内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封闭期的时 长不作变更,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 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其中,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 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 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 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 金额总额”和“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和认购费用”。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 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 交易,下同);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 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 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 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下同);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 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 售”章节名修订为“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 革”,增加内容如下: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而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 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2017年6月6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858号)注册并进行募 集。《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 27日生效。 根据《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国 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封闭期自2017年9月27日至 2018年9月27日止。自2018年9月 28日起,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国寿安保 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 9月18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2086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国寿安保策 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国寿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并变 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国寿 安保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变更为“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终止A类基 金份额上市,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内容包括调整基金名称、投资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并据此相应调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信息披露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次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自【】年 【】月【】日起生效。
第五部 分 基 金备案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删除“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和“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章节名修订为“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删除“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的上市 交易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2个月内 (含第12个月),场内份额与场外份 额均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场内份 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 市交易。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 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删除左侧内容。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 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 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间投资人 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结束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封闭期届满之日 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第六部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 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 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新增: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 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转托管费。 2、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 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取转托管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管费。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除上市交易外,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除上市交易外,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 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义务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 另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合同另 有规定之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 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 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交易。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 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 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 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标的股 票,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调整, 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 定向增发策略、成长策略、主题轮动策 略等多策略体系,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进行针对性运用,并根据宏观经济状 况、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 整。 (1)定向增发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将积极参与 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项目,对进行非 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 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在定向增发股票 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 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 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 出。 1)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价值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建立 定向增发策略、成长策略、主题轮动策 略等多策略体系,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进行针对性运用,并根据宏观经济状况、 公司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1)定向增发策略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本基金将积极参与 一级市场参与定向增发项目,对进行非 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 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 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 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在定向增发股票 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 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 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1)精选策略:以价值投资理念和方法分 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先, 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对企
   
   
   
   
   
   
   
   
   
   
   
   
   
   
 分析拟参与定增项目的内在价值。首 先,采用竞争优势和价值链分析方法, 对企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 竞争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 投项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 等进行深入调研;其次,用财务和运营 等相关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 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 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 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 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 过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 确定安全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 场相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 地,本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 较高的折价比例。 3)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 份,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司 估值水平\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 期的经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 判断。项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 的安全。业所在的产业结构与发展、企业的竞争 策略和措施、募投项目的质量、募投项 目是否与公司发展具有协同效应等进行 深入调研;其次,用财务和运营等相关 数据如投资回报率(ROIC)、税息折旧 及摊销前利润(EBITDA)等表征主营业 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进行企业盈利能 力和发展前景的评估。 2)成本策略:在价值精选的基础上,严 格执行成本控制和安全边际法则。通过 内在价值比较和市场相对价值比较确定 安全边际。对于内在价值相较于市场相 对价值具有一定的差距时,相应地,本 基金在参与此定增项目时将要求较高的 折价比例。 3)售出策略:对于解除锁定的增发股份,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市场环境、公司估值 水平\同类行业估值水平、公司近期的经 营管理状况等作出是否售出的判断。项 目退出策略更注重本金和盈利的安全。 新增: (6)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经济和相关行业发 展前景、跨市场对投资者的相对吸引力、 国际可比公司估值水平等多因素综合选 择投资方向和个股,重点投资于基本面 良好、估值合理、具备稀缺性或具有成 长性的优质港股。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封闭 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为0-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 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 结束之日; (17)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交易,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11)、(14)、(24)、(25)项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股合计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封闭期结束后,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5)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结束 之日;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封闭 期结束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交易,封闭期结束后,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除上述(11)、(14)、(23)、(24)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二五、业绩比较基准五、业绩比较基准
部分 基金的 投资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全价)指 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 指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 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 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 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 件。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 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 本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 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 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50%3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2005年4月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 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 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 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 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中债 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走势 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覆盖我国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券种类,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恒生指数是由恒生 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 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 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 种股价指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风险。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三、估值方法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 为估值全价;三、估值方法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建议 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建议选取估值日收盘价 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 新增: 9、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估值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 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 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 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 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 相应的估值调整。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 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0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 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1012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新增: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封闭期结束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1、封闭期结束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 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期结束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八)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3、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1)封闭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封闭期结束后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五)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23、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十四)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五)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交易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交易政策 和投资交易目标等。 (十二)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交易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交易政策和 投资交易目标等。 新增: (十三)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情况。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1、《基金合同》由《国寿安保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而来,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效。国证监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终止 A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安排及《国寿安保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