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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600157):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2日 22:15:37 中财网
原标题:永泰能源: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年 10月 11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投资项目的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或其他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所从事的下述行为: (1)独资或与其他方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其他实体;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企业收购和兼并;
(5)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要求。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严禁擅自对外投资。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确立、考察与论证
第五条 经营管理部和各二级公司负责投资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筛选,报总经理班子同意后进行考察、论证。

第六条 总经理班子责成有关部门或组成专门机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投资项目考察、论证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审议与决策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权限或授权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九条 董事会、总经理班子对投资项目的审议要通过会议形式。

第十条 董事会、总经理班子行使投资项目的决策权应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并将行使投资决策权和投资项目的情况向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实行关联人、关联方的回避制度。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总经理班子负责公司项目的整体策划和投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具体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参加投资项目的考察论证并及时提出书面考察论证报告;负责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及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对需进一步考察论证的投资项目,按照总经理班子的要求,经营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或必要时成立专门机构,进行考察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六条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第十七条 有关人员应坚持积极探讨、反复考察、科学论证、慎重决策的原则,按照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进行论证,并出具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时,必须具备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调整后的投资预算方案仍须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可采用现金、实物及无形资产和其他投资方式。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应严格履行存取手续,并建立健全详细的备查簿。

第二十四条 投资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公司资产收益、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的资金。财务部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期末应对投资项目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计提投资跌价准备。

第二十五条 购入投资资产,在购入的当天应立即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禁止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购入及投资的资产,拥有监督、管理权,建立内部审计人员及不参与投资项目的其他人员等参加的工作小组,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确保账实相符,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经营管理部和财务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员,应将项目的实施、进展和经营、管理情况;主要人员的变动情况;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材料,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交给经营管理部等部门。

对于短期投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处置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分析、论证,必要时成立专门机构,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三十条 经营管理部要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牵头制订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向总经理班子或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董事会将根据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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