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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600499):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公司初步整改

时间:2025年11月01日 16:26:00 中财网
原标题: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公司初步整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5-052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及公司初步整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近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对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达制造”)现场检查以及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账外收付及核算、发放董监高薪酬等问题。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进行整改。2025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监管局对上述问题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一)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经查,科达制造近年来存在通过公司员工及员工家属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间多计或少计公司利润总额,其中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的影响金额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的0.12%、0.81%、1.09%、0.29%。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截至2025年9月末,公司已将账外个人账户的公司资金退还至公司账内银行账户。

(二)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经查,科达制造近年来通过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向部分董监高发放账外薪酬,相关薪酬方案未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审查与考核,未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未按规定如实对外披露董监高薪酬。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截至2025年9月末,前述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及利息已退回公司。

(三)关联方通过供应商短期占用公司资金。经查,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通过公司特定供应商先后三次以预付款名义占用公司资金,2017年、2018年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公司当年期末净资产的0.71%、1.20%,期末无占用余额,本息已归还;公司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经查,2021年8月至2024年6月,科达制造董事长边程、时任董事张仲华分别从公司账外个人银行账户累计借款835.5万元、720万元,本息均已归还。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未披露相关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21]15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科达制造时任董事长边程、时任董事及总经理杨学先、时任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曾飞、时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李跃进、时任副总经理周鹏、时任监事彭衡湘、时任董事会秘书彭琦、时任董事张仲华、时任董事及总经理吴木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李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边程、曾飞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学先对公司第一、二、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跃进、周鹏、彭衡湘对公司第一、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彭琦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仲华对公司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吴木海、李擎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科达制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边程、杨学先、曾飞、李跃进、周鹏、彭衡湘、彭琦、张仲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木海、李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上述问题的整改措施
公司已深刻认识到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全面反思、切实整改。为及时消除该等违规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已第一时间积极整改,现将初步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
目前,公司已完成主要账外账户的注销和资金直接归还工作,剩余1个账户由于涉及不能提前终止赎回的理财产品暂时无法完成注销。董事长边程已经以个人资金将上述理财产品余额(含初始投资本金及预计浮动收益)全额支付至公司账户,由于理财产品均为浮动收益型产品,对于该产品,边程已经出具《承诺函》,待理财产品结束时,明确承诺赎回的本息合计资金大于当前理财产品余额的部分属于公司所有,并及时将收益上交公司;若小于当前理财产品余额,损失由边程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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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第3号)等相关准则规定,公司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目前上述全部账外资金已于2025年第三季度确认,并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当中。

(二)违规发放董监高薪酬
目前,相关董监高人员已将上述未经过合规程序审批发放的薪酬及衍生利息全部归还至公司。

(三)关联方通过供应商短期占用公司资金
相关人员前期已将占用资金及衍生利息全部归还公司。后续,公司将通过加强制度贯彻、严格审批执行、持续监督问责、定期合规培训等方式,切实防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四)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上述关联方已向公司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

三、相关情况说明
针对《决定书》所提出的主要问题,公司已完成上述初步整改,将于30日内完成上述问题的全面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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