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并行使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同时,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卡莱特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
情况,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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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公司系在卡莱特(深
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限公司”)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
方式发起设立,并在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营业执照
的注册号为91440300589169801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在卡莱特(深圳)云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的基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891698012。 |
| 3 |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5月20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2022年
8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1,700万股,于2022年12月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2年8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
万股,并于2022年12月1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
易所”)上市。 |
| | | |
| | |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办
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
董事长的产生及罢免规定。 |
| 5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
| |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6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 | |
| | | |
| 7 | 第十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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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9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 10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全
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
| | | |
| | | |
| 11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
构”)集中存管。 |
| 12 |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以有限
公司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经审
计的公司报表净资产值
353,946,778.70元为依据,按照
6.9401:1的折股比例折为公司的股 |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以有限
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按照
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
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
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
| | 份51,000,000股,未折股的净资产
人民币302,946,778.70元计入公司
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
所占的出资比例相应折为其所持有
的公司的股份比例。公司设立时,
实收资本为51,000,000元,各发起
人以其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
资额所代表的净资产实缴出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股份比例如
下:
...... | 5,1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人民币 1.00元。公司发起人认购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 |
| 13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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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14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
| 15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 | |
| |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 | | |
| 16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17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10%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3
,并应当在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 18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
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
依法转让。 |
| 19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
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
| 20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1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
| | | |
| | | |
| | | |
| |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 | | |
| 21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本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 |
| | | |
| | | |
| 22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
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 23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
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
| |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
...... |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
| | | |
| | | |
| 24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5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
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
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
| | |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26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
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
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27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
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
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
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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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0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
| |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31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
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
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
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
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
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32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
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33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做出决
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
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八条至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十)对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做出决
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十四)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八条公司提供担保行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依据公司
对外担保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
| | | |
| 36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
| |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 |
| 37 | 第四十四条下列关联交易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
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五十条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 | | |
| | | |
| | | |
| 38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持股
比例,应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
为基准日进行计算。 |
| 39 |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
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
公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 40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
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
| |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
规定;
...... |
| 41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
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
| 42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3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4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
| |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45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6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47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
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48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及有权出席
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
| | | |
| | | |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相关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相关
第三方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 49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选举每位董事、监事均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外,选举每位董事均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 | |
| | | |
| 51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 52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 53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召开时,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
| | | |
| 54 | 第七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 |
| 55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
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
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 | | |
| 56 | 第七十三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 | | |
| 57 | 第七十五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条......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 | | |
| | | |
| 58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 | | |
| 59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
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 | |
| 60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
| |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的年度报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 |
| 62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
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参加
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
东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会议需
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
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如实作出
说明;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
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
召集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并在表
决票上作出明确标识。 |
| 63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
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 | | |
| | | |
| 64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代
表候选人;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五)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
入监事会;
(六)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
提出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简历和
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表
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四)公司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
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
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
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
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公司的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及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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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 |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 | | |
| | | |
| 65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66 | 第九十一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五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 | | |
| 67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68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或新一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或新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 | 第九十八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 第一百〇二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3年;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
| | | |
| | | |
| | | |
| |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股东会
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
截止日。 |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
| | | |
| | | |
| 71 | 第一百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及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其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不得违
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
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情形除外;
(七)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
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 第一百〇四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
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
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
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 |
| | 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一)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
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
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72 | 第一百〇一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〇五条......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73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
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近业务。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确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后,其对公
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
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近业务。董事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
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确定。 |
| 74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
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
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75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
| | | 责任。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76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 | | |
| | | |
| | | |
| 77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会负责。 | 删除 |
| | | |
| | | |
| 78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独
立董事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 1名,
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至少有1
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79 | 第一百一十条......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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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授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 |
| | | |
| | 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购
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事项做出决
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
外的担保事项公司;
(三)下列关联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
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法人在连续12个月
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及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
或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决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
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
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未
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
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审
核、批准,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
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等事项,董事会的决策
权限如下: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
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之外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
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金额超过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法人在连续12个
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的金额在人民
币300万元以上及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本条第二款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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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外,该等事项需按照权限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 事项,应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对外投
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相关管
理制度,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范
性文件要求。
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达到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董事会审
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经理审
批,但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事项除
外,该等事项应依权限划分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 |
| 81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设董
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 | |
| | | |
| | | |
| | | |
| 82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实施情况;
......
(五)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
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
的执行情况;
......
(五)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
...... |
| | | |
| | | |
| 83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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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 |
| | | |
| 85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
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86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
以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
者专人送出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以及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等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3日
前以传真、电话、快递、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或者专人送出的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董事一致
同意,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
知时限的限制。 |
| | | |
| | | |
| 87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8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也可
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相结合进行表
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投
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也可采取现场与电子
通信方式相结合进行表决,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 | | |
| 89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90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
| | |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
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91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
| | | 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92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
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
| 93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
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
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 | |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
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 94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
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95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
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96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 |
| | | 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97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98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
| 99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100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 |
| | | 置提名委员会,成员为 3名,其中
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101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
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3
名,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
| | |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02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委员会,成员为 3名,其
中独立董事 1名,由董事长担任召
集人。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
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
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
| 103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
设置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104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105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
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
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
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
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每届
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经理每届任
期3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 | | |
| | | |
| 107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
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四十八条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 |
| | | |
| 108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制
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九条经理应制订
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
| | | |
| | | |
| 109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
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等
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工作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
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
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等生产经营管理相关工作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
他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110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可以
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经理可以在
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
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 | |
| | | |
| | | |
| 111 | 第一百三十六条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当总经理缺席
或不能工作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
职责。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
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
商,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长及其他
董事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二条副经理协助
经理开展工作,当经理缺席或不能
工作时,代理行使经理的职责。经
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重大问题
及时向董事长及其他董事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 |
| 113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
|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114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 | | |
| 115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116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
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 117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18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
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
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
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
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119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利润
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研究论 |
| | | |
| | 研究论证,并报股东会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机
制,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 证,并报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
究论证和决策机制,在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 | |
| | | |
| 120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政
策的修改
......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审核
意见,并且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的监事),外部监事应对监事
会审核意见无异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外部监事对
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的意见,应当作
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附件提交股
东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
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
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
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
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利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
事会意见无异议。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政
策的修改
......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应
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对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
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
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
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在
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利益保
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
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此发表审
核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1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 |
| |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 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
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122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123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控
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124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七条审计委员会
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
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125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126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有
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
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 127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 128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股
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
东会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 |
| | | |
| | 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通知的方式进行。 | 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通知的方式进行。 |
| 129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支
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
议。 |
| 130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30
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30
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国家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131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132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
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133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
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
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
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134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135 | 新增条款,序号递延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为增加
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136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下列
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
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137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有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 |
| | |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138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
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139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
...... |
| 140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国家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 141 |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142 |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成员
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
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143 |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依照
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
程。 | 第二百〇三条董事会依照股
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144 | 第一百九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
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
| 145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主
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
| 146 |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所称
“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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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第二百〇一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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