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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电声股份: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20:15:17 中财网
  CFi.CN讯: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相关情况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
(1)张黎和赏睿集团的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曾俊和风上国际的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
(1)张黎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244,11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0%;赏睿集团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244,11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0%;两者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488,2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00%。

(2)曾俊先生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244,11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0%;风上国际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244,11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00%;两者预计所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8,488,2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00%。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张黎和赏睿集团、曾俊和风上国际承诺遵守: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即不超过8,488,228股。

5、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确定。

6、减持期间:减持自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即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期间除外)。

(二)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1、张黎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2024年10月18日,张黎补充做出承诺如下:
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生效后且在张黎及或赏睿集团持有电声股份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各自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1%。在减持股份时张黎及或赏睿集团违反本条约定,则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曾俊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月内(如在最后1个月内涉及到相关违约方不得交易的窗口期的,则窗口期对应的期间可相应延长,下同)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如该等违约转让的转让价款与回购价款存在差额,则违约方应将差额所得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且在回购完成前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

如违约方未能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月内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的,则其应于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届满7个月的次一个工作日将违约转让股份的转让所得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未完成前述支付的,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

2、赏睿集团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2024年10月18日,赏睿集团补充做出承诺如下:
赏睿集团持有电声股份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1%。

3、曾俊先生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如本人违反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本人就发行人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本人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2024年10月18日,曾俊先生补充做出承诺如下:
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生效且本人及或风上国际持有电声股份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各自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1%。本人及或风上国际在减持股份时违反本条约定,则梁定郊、黄勇、吴芳、袁金涛、张黎有权要求违约方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月内(如果在最后1个月内涉及到相关违约方不得交易的窗口期的,则窗口期对应的期间可相应延长)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如该等违约转让的转让价款与回购价款存在差额,则违约方应将差额所得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且在回购完成前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如违约方未能在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7个月内回购违约转让的股份的,则其应于违约转让行为发生之日届满7个月的次一个工作日将违约转让股份的转让所得支付给电声股份并归其所有,未完成前述支付的,违约方不得继续减持电声股份的股份。

4、风上国际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证券监管机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特殊规定执行),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2024年10月18日,风上国际补充做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持有电声股份股票期间,不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依法减持名下的电声股份股票,且每次转让数量不少于电声股份股份总额的1%。

(三)截至本公告日,张黎先生、赏睿集团、曾俊先生、风上国际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张黎先生、赏睿集团、曾俊先生、风上国际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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