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
| |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
由董事会审议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3 | 新增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4 |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
| | 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
现有股东配售新股;(四)向现有股
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增
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
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5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
| 6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
| |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
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7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
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连续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
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 8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 | 人民法院撤销。 |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人民法院对
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 9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
| | |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10 |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董事会
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
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
|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
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11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12 | 新增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
| | |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
用公司资金;(五)不得强令、指使或
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
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
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
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13 | 新增 |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14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15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
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
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
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
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
|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
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
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十三)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16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 17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
| | 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
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
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由召集人
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
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
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18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
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
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职工代表
董事除外)成员的任免及董事会成员报
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19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
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
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
得票较多者当选。在累积投票制下,
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
别选举。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
董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 第八十一条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
外)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候选
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二)董事会提名董事候
选人,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股
东提名董事候选人,应向董事会提交其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
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三)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
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
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
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如两名或两名以
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 |
| |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
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三)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
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四)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
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
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
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
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四)董
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保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 20 |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三)担任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 |
| |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
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
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
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
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 21 |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 |
| | 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
会成员中可以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 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成
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2 |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
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
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
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应当采取措施避
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不得将公
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三)不得利用职权
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未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五)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
| |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
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六)未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他人与
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 23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
| | 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
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
| 24 | 新增 |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 25 |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26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
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
长一人。 | |
| 27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
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九)在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
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在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制定公司
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制订本章程的
修改方案(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 |
| |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
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
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十八)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作出前款
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八)(十三)项及对外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余事
项可以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
的董事表决同意。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28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
| |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29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30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四)在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 |
| | |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七)最近十二个月
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31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本章程 |
| | |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
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五)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 32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
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33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
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 34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
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3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36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37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
| | |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
| 38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
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
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39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
| | | 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
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40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
| 41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者任
免董事;(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42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的成就;(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43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
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
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 |
| |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
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
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 44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
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
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
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
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五。 |
| 45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
| | |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及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46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
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
| 47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48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
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49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5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
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1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 |
| | | 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
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52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3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54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
| | 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
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
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55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56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会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
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57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