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特生物(68802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特生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民生证券对洁特生物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18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4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6.49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1,22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84.2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940.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1月 17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 1月 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7-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2020年 11月 3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 公司将剩余超募资金 4,940.76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缺口,调整募投项目“营销及物流网络扩展项目”的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的投资金额由人民币 2,500万元调整为 1,000万元,差额部分 1,500万元拟投资于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调整募投项目“生物实验室耗材产品扩产及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的投资金额和建设周期,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的投资金额拟由人民币 23,400.00万元调整为 29,840.76万元,计划完工时间调整为 2022年 6月,调整募投项目“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竣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调整为 2022年 6月。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2年 6月延长至 2022年 12月。 (二)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用房系在新建的 A2栋厂房内,目前厂房 A2栋研发中心已进入场地设计阶段和研发设备的采购阶段,由于项目受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未达到原计划进度,使得公司募投项目“国家级生物实验室耗材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进度较原先计划时的进度有所滞后。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经审慎判断,拟将该项目延期至 2022年 12月。 四、对公司影响 该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该项目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 2022年 6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等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洁特生物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