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2长兴1 (184296): 2022年第一期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时间:2025年03月13日 11:09:36 中财网
原标题:G22长兴1 : 2022年第一期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4296.SH 债券简称:G22长兴1
2022年第一期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色
债券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25年03月21日
?债券付息日:2025年03月24日
2022年第一期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5年03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03
月22日至2025年03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
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2年第一期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
色债券。

2、债券简称:G22长兴1。

3、债券代码:184296.SH。

4、发行人: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10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期(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
款,即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 发行总额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此外,
本期债券第5年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前5年的票面利率为4.59%。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3月22
日至2029年3月21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 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3月22日至2027年3月21日。本期债券付 2023 2029 3 22 息日为 年至 年每年的 月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 2027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1 的第 个工作日,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03月22日至2025年03月2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59%,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0元,派发利息为45.9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25年
03月21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25年03月24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2003]612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 7 2021 11 6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2021年10月 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免
税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长兴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660号(人才大
厦)10楼1007室
联系人:于佳威
联系电话:13868255098
2 :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联系人:卢婧、刘双
联系方式:010-8800524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方式: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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