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60020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 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股东对董事人选的推荐均通过提名委员会进行,否则不 能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相关会议,召开会议应 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 不受前述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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