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日电子(60020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原则上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三天送达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 期限要求。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 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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