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国联股份(60361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07号
原标题:国联股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07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 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之部分回复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07号 目录 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 1 问题 2.关于内部控制。 27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 之部分回复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270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年 5月 13日出具的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联股份”)《关于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5】0548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对公司 2024年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核,提出进一步补充披露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会计师”或“我们”)已于 2025年 6月 18日就公司己回复部分(即问题 3至问题 5)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回复;我们对公司本次回复部分(即问题 1至问题 2)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作如下说明。 注:若无特别说别明,本回复报告所列表格数字单位均为万元。 问题 1.关于收入确认。 年报显示,公司 2024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136.23亿元、121.05亿元、145.14亿元和 133.43亿元,前三季度收入金额与前期定期报告披露数据不一致,差异比例分别为-16.21%、-10.23%和-15.91%。公司解释系通过进一步核查,对部分交易按净额法确认,并对前三季度收入进行了修正。 请公司:(1)对照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具体业务开展模式,补充披露本年度对营业收入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判断依据;(2)对照 2020-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确认方式,说明营业收入确认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以及主要原因,并请进一步排查在以往年度中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方法不一致或存在错误未更正的情形;(3)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情况,说明对前三季度部分交易改按净额法确认的原因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4)为应对上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手段,并排查是否仍存在仅保存客户签收单、缺乏有效证明公司取得或拥有商品控制权的相关单据而仍然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交易,如存在,请说明未能及时发现的原因。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一)对照会计准则要求,结合具体业务开展模式,补充披露本年度对营业收入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判断依据; 公司主营B2B电子商务和产业互联网平台,以工业电子商务为基础,以产业大数据和产业数字化为支撑,为相关行业提供工业品和原材料的网上商品交易、商业信息服务和数字技术服务。该业务产品主要涉及涂料化工相关产品、卫生用品相关产品、玻璃相关产品、化肥相关产品、粮油相关产品等。本年度公司的业务开展模式较前期未发生变更,网上商品交易业务占公司营业收入99.65%。 公司的销售及采购为独立环节,客户通过公司多多电商平台的自营商城(多多超市)选择所需商品进行下单采购,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交易数据及未来的市场预测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通过预付款方式要求供应商备货。多多超市(多多自营)由公司根据具体的交易品种、商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因素进行客户与供应商的自主匹配,最终呈现的结果是“多对多”的采销对应关系,即销售给一个大客户的商品是从多个供应商分散采购的,从一个供应商采购的商品最终销售给多个不同的客户,同时,公司的采购订单一般有多个销售订单相对应。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由公司自主确认具体单笔交易订单的交易双方,主导并参与具体交易的采购、销售、发货、签收、结算、开票、收付款等全业务流程环节。 公司按照对下游的交付是否存在合同标的物理空间移动(即实物流转方式),将交易区分为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有实物流转)、不存在物理空间移动(货权转移,无实物流转)两大类模式。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是指公司交付的下游客户需要进行实际货物提取,依据客户的具体提货类型划分为客户自提、供应商直发和多多物流配送三种;不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是指公司交付的下游客户不需要进行实际货物提取,而是完成对于标的货物控制权(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5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规定,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或服务的,即企业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为主要责任人,否则为代理人。在判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对客户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拥有定价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企业应当按照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计量收入。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即净额)确认收入。 对于公司两大类业务模式的收入总净额确认方法及具体判断过程如下: (1)不存在物理空间移动(货权转移,无实物流转) 对于货权转移的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实物流转,相关交易具备资金流、票据流,公司当前获取或拥有的货权证据主要为签收确认单、交割单或货权转移凭证等。经过公司审慎判断,在货权交易中公司虽然暂时性的获得商品法定所有权,但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载体为交割单或货权转移凭证)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的特征。因此,在货权转移(即无实物流的)交易中,公司很可能未真正承担存货风险,难以直接证明公司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很可能属于代理人。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货权转移类交易收入按照净额法进行确认。 (2)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有实物流转) 存在物理空间移动的交易的模式分为:客户自提、供应商直发和多多物流。 公司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有实物流转)的交易同时具备资金流、票据流和实物流。具体交易流程及具体情况如下:
①客户自提 在该模式下,公司参与从销售下单到货物交付的交易全流程。 供应商端:公司一般在全额预付款(合同约定一般为先款后货、款到发货)后,便可以向供应商发送具体提货指令,供应商会对国联股份的具体指令进行确认,供应商在按照具体指令履行完货物交付义务后(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给国联股份的指定人员,既可以是多多物流,也可以是国联股份指定的任意人),完成货物所有权自供应商向公司的转移,供应商属于受国联股份的委托向国联股份的指定的人(在该模式下为国联股份客户的提货人)交付货物; 客户端:国联股份或代表国联股份的供应商在指定地点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后,完成货物所有权自国联股份向客户的转移。 同时,就存货风险而言,实现销售前公司需要承担对已全额付款的货物的积压、滞销可能产生的成本,承担存货提取和交付对应的违约责任,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采销独立且自主定价,承担存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即公司在相关交易中承担存货风险。 结合上述情形、事实和情况,国联股份在交易中承担对客户的主要责任、承担存货相关风险、拥有交易的自主定价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规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因此属于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②供应商直发 在该模式下,公司参与从销售下单到货物交付的交易全流程。供应商端:公司一般在全额预付款(合同约定一般为先款后货、款到发货)后,便可以向供应商发送具体发货指令,供应商会对国联股份的具体发货指令进行确认,供应商在按照具体指令履行完货物交付义务后(按照约定时间配送到国联股份指定地点),完成货物所有权自供应商向国联股份的转移,供应商属于受国联股份的委托向国联股份的指定地点(在该模式下为国联股份与客户约定的收货地点)配送、交付货物;客户端:国联股份或代表国联股份的供应商在指定地点完成货物交付义务后,完成货物所有权自国联股份向客户的转移。 同时,就存货风险而言,实现销售前公司需要承担对已全额付款的货物的积压、滞销可能产生的成本,承担存货提取和交付对应的违约责任,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采销独立且自主定价,承担存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即公司在相关交易中承担存货风险。 结合上述情形、事实和情况,国联股份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在交易中承担对客户的主要责任、承担存货相关风险、拥有交易的自主定价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规定,国联股份属于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③多多物流 在该模式下,公司参与交易从销售下单到货物交付的全流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存货提取和交付对应的违约责任、承担存货的质量风险,是面向客户及供应商的主要责任人,同时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采销独立且自主定价,承担存货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运输过程存货的保管、毁灭的风险,即公司承担存货风险。 2)关于公司是否能够自主定价、是否承担价格风险 A.关于公司能否自主定价 网上商品交易业务的产品定价由公司综合考虑市场因素、供应商的报价、产品的稀缺程度、主要竞争对手价格等四方面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并在多多电商平台发布。 ①公司长期跟踪市场上主要大宗商品的交易价格,如果市场上大宗商品的供需处于相对紧张或相对宽松的状态时,公司会据此相应调整交易产品的价格; ②目前,公司的网上商品交易业务已形成稳定的交易体系,会有源源不断的客户从多多平台交易产品,公司长期连续地从供应商处采购产品,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对产品交易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③由于部分品牌的大宗商品的品质相对于其他产品具有优势,市场上该类产品的供给量小于需求量,公司在采购了该类产品后,会根据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稀缺程度调整产品的价格; ④公司主要专注于涂料化工、玻璃和卫生用品等细分行业,主要采购销售的大宗产品包括钛白粉、乙二醇、钛精矿、纯碱、氢氧化铝和原纸等大宗商品,公司会根据这些大宗商品的生产销售厂家等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产品的价格。 B.关于公司是否承担价格风险 从单笔交易订单上看,定价受采销时点具体市场行情、市场策略等影响,公司交易价格约定模式与交易产品种类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交易定价的方式均为公司与上下游自主定价,从单笔交易的毛利水平看,与产品平均毛利偏差大,利润水平并不固定,公司在相关单笔交易中可能亏损或盈利。因此,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自主定价,承担交易的价格风险。 如上,公司在存在物理空间移动的各类交易模式下,公司均符合主要责任人的身份,基于审慎的原则,公司对存在物理空间移动的各类交易模式下相关业务的原始证据(主要包括采销合同、发票、回款相关单据、提(发)货通知单、客户签收相关单据、物流相关单据(供应商直发方式下的相关物流单据由供应商提供,客户自提方式下的相关物流单据由客户提供,多多物流方式下的相关物流单据由物流公司提供)等)进行重新归纳梳理,部分划分为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有实物流转)的业务难以取得或拥有与物流相关的证据,导致公司可以获取或拥有的业务证据对于公司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证明力上存在疑虑,公司对于此部分交易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不具备物流相关单据的情况下对于判断公司是否在将特定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证明力上存在疑虑,具体分析如下: ①客户自提模式下:难以直接表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主导供应商按照公司的具体指令(向公司指定的车辆)进行货物的交付; ②供应商直发模式下:难以直接表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主导供应商按照公司的具体指令在公司的指定地点完成货物的交付(具体交付信息的载体为完成获取交付的物流信息); ③多多物流模式下:不具备物流信息难以直接证明相关交易是否由公司承担运输途中存货的保管、毁灭的风险,即公司是否承担存货风险。 经过公司审慎判断,对于此类交易公司按照净额法进行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公司根据B2B自营交易业务的相关证据留存情况,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业务单据留存对证明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存在疑虑的交易,基于审慎的原则,按照净额进行收入确认。 2025年1月,财政部、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于2025年1月6日发布)(五)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相关规定:…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2025年3月,公司从公开信息获知个别上下游客商(某集团)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特定风险事件”)。 基于此,公司为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在相关制度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着重强调应结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综合判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过程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角色,由此对部分交易进行净额确认。具体变化原因及相关流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详见本回复问题1.(二)的相关描述。 (二)对照 2020-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确认方式,说明营业收入确认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以及主要原因,并请进一步排查在以往年度中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方法不一致或存在错误未更正的情形; 1、 营业收入确认方式差异及主要原因 (1)营业收入确认方式差异及主要原因具体情况 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为充分夯实2024年年度业务数据,公司结合2024年业务开展及公司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判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加强业务管理。 2020-2023年,公司对于相关交易采取总净额法确认的一贯流程具体如下: 步骤一:合同分析 1)合同类型确认。对于交易协议中明确定义为代理服务或者在交易协议中指定上下游客商的交易,定义为代理合同。 2)确认交易类型。根据交易条款,确认运输方式(CA交割、货权转移、客户自提、厂家直发及多多找车); 步骤二:单据核查 核查交易单据。对于不存在物理空间移动或对于业务单据留存存在疑虑的交易(缺乏物流单据)的交易采取净额法进行收入的确认。 步骤三:其他事实或情况 其他已获知事实或情况表明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为代理人的交易进行净额确认。 1)上下游是否存在疑似关联关系 通过客商工商信息核查分析交易上下游是否存在疑似关联关系。 2)其他交易和事实 其他已获知事实或情况。 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和特定风险事件,为充分夯实2024年年度业务数据,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审慎原则及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2024年业务收入实行全面审慎自查及调整。结合2024年业务开展及公司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判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加强业务管理。主要包括: 1)新增风险识别特征对应客商的交易; 2)相关工具、软件或其他公开信息识别到的高风险客商对应的交易; 3)其他核查方法识别到的高风险业务。 较以往的具体变化如下: 1)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 新增风险识别特征对应的高风险单位名单及新增核查工具对应的高风险单位名单。 2)严格其他高风险业务识别 对可能影响公司判断在相关交易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的事实较以往具有更为严格明确的评价标准,核查更为全面。 (2)相关核查措施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1)公司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① 公司的业务模式及流程 公司交易的具体过程中,销售及采购为独立环节,客户通过公司多多电商平台的自营商城(多多超市)选择所需商品进行下单采购,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交易数据及未来的市场预测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通过预付款方式要求供应商备货。 多多超市(多多自营)由公司根据具体的交易品种、商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因素进行客户与供应商的自主匹配。在相关交易的过程中,由公司自主确认具体单笔交易订单的交易双方,主导并参与具体交易的采购、销售、发货、签收、结算、开票、收付款等全业务流程环节。 具体模式在不同环节可能有所差别,具体如下: A. 需求搜集 a. 主动客户开发:部分商品需要销售人员自主开发客户,搜集需求; b. 客户主动下单:部分客户会通过网站、APP、小程序等工具进行自主下单; c. 既有客户需求:公司会根据既往老客户的需求形成下一年度的基础需求判定; B. 供货商采购 a. 临时采购:根据主动开发和客户主动下单,与供货商形成临时采购订单; b. 预采购:根据既定客户需求在年初、季度初向供货商发起预采购,以确保供货能力稳定且价格具备优势; C. 物流发送 a. 供应商发货:由供应商在获得公司指令后,通过供应商合作车队发货; b. 客户自提:客户在获得公司指令后,通过客户合作车队提货; c. 平台协助:由平台协助客户寻找发货车辆并进行发货; D. 客户收货 a. 货权转移:平台部分产品会直接在仓内将货权转移给客户,平台不会监控货权转移之后客户是否会将货物实物提走; b. 实物收取:部分客户会通过C.物流发送中的形式将实物转移至客户自有仓或合作仓中。 ② 公司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相关交易符合上述业务模式和交易流程,存在合理的盈利模式,交易价格与市场行情一致,同时业务符合行业惯例及公司发展战略,且相关交易改变了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及金额,具有商业实质。因此,对于相关交易的确认适用收入会计准则。 2)相关核查措施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如前述,公司结合2024年业务开展及公司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判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加强业务管理。主要按照本回复一、(二)1、所述的具体收入确认流程,再次对2024年全年数据进行全方位审慎自查梳理及调整。 结合前述交易的具体业务状况(客商评级、业务状况等),公司基于当前所掌握的信息,对判断公司是否在相关交易中承担主要责任存在一定疑虑,因此公司对于上述交易进行净额法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适用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公司基于相关情形所述事实,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性的基本原则,对公司在交易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重新判断。 对于上述交易进行净额确认依据的主要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5的相关规定,企业向客户销售 商品或提供劳务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其 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 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基于外部客户、供应商及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化,在出具2024年财务报表时,公司对因各种情形可能导致公司基于当前所掌握信息,对判断在相关交易过程中公司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的判断存在疑虑的交易,依据谨慎性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进行了再次的梳理和确认。 (3)相关核查措施及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经对比公开可查2024年因总净额原因进行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案例,除部分公司调整系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发布的 《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将相关业务调整为净额法确认以外,净额法确认主要原因如下: 1)依据谨慎性。如:为了更严谨的执行收入准则,对**业务进行全面(逐一)自查(超讯通信、和科达、润泽科技、瑞达期货、ST*高鸿),基于谨慎性原则(铁龙物流、罗牛山、上海物贸)。 2)按照交易实质。如:对交易实质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和判断(润泽科技、ST*高鸿),对交易实质进行了更严格的判断(超讯通信),考虑到公司 2024 年度业务发生变化,结合公司变更后业务实质(万象钱潮)。 因此,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收入准则,基于进一步梳理并审慎判断相关交易过程中公司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依据谨慎性原则进行总额法变更为净额法调整,与上述案例公司总额净额法调整在原因及原则上不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公司为了更严谨地执行收入准则,依据谨慎性及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综合判断相关交易过程中公司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行业惯例。 2、进一步排查在以往年度中是否存在收入确认方法不一致或存在错误未更正的情形 (1)2024年收入确认方法与以往年度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2024年度的收入调整为公司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而引发公司更加审慎的会计处理态度和方式,公司希望通过该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2024年公司结合对业务开展及市场情况综合判断新增了业务净额法判断的识别特征,以往年度并不存在具备上述新增风险识别特征、新增核查工具识别出的名单以及需新增识别为具备高风险业务的情况。因此,2024年收入确认方法与以往年度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即2020-2023年度不存在基于当时情况需要增加调整或更正的情况。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一致性原则。 (2)经进一步排查,公司认为在以往年度中不存在错误未更正的情形 1)以往年度无需追溯更正的合理性 如前述,2024年收入确认方法与以往年度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是结合对业务开展及市场情况综合判断新增了业务净额法判断的识别特征。本年度公司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依据审慎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动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梳理和管理加强。公司在业务确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的核查情况和核查手段的逐渐丰富,对于相关流程的核查细节逐步强化;同时,公司认为对于核查细节的逐步强化是基于各年度的新增事件或核查事实而新增的具体核查手段,因此无法合理追溯,结合相应变更性质,按谨慎性原则倾向于未来适用法。基于审慎原则,公司主动进行强化的具体细节如下:
公司认为不需要进行追溯更正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①对以上措施1-4,公司一直在执行类似核查方式,以往年度公司已按照相关特征进行梳理并对识别到的相关交易进行净额确认。2025年,公司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依据审慎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动进行了更加细致、全面的风险梳理和管理加强,代表公司愿意不断改进管理方式,让公司经营更加稳定合规的信心和意愿,不代表公司在往年的会计处理需要更正; ②对以上措施5,直至2025年3月某集团风险揭示前,某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符合公司供应商体系的排查标准,公司在相关交易过程中的采销环节、资金收付等均按照正常流程开展,且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且对于相关交易可能涉及的风险并不知情,2024年已经停止合作,因此公司认为往年不进行更正是具备合理性的。 ③对以上措施6,属于2024年供应商评级的新增的具体核查工具及核查方法。 综上,上述措施为公司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依据审慎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动结合对业务开展及市场情况综合判断而新增的业务净额法判断的识别特征,是公司基于新增事件或核查事实而新增的具体核查手段。因此无法合理追溯,结合相应变更性质,按谨慎性原则倾向于未来适用法,不追溯更正以往年度具有合理性。 2)对以往年度的具体排查方法及排查后不存在错误未更正情形的合理性 ①以往年度交易情况及相关客户同时存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 如前述,由于各个核查措施的强化细节为公司基于各年度的新增事件或核查事实而新增的具体核查手段,因此基于具体事项而强化的核查细节无法合理追溯,结合相应变更性质,按谨慎性原则倾向于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更正以往年度。若按照2024年的相关核查措施对应明细,对2020年-2023年的所有交易进行重新标识,对应的客户数量、交易规模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客户存在既有总额又有净额确认交易收入的情况,源于公司在执行收入确认具体流程时,针对相关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评级,及上下游是否具有疑似关联关系等特征进行识别,以判断公司在相关交易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而非只针对客户本身。公司交易呈现“多对多”的采销对应关系,因此以供应商或者上下游是否具有疑似关联关系等特征识别出的相关交易所对应的客户的全部交易,可能会呈现既有总额确认,也有净额确认的情况。 ②具体排查方法及以往年度不存在错误未更正情形的合理性 公司对前述表格中以往年度公司进行总额法确认的交易进行了详细排查,在以往年度的相关交易中,公司均为主要责任人身份,公司依据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相关交易的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三)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情况,说明对前三季度部分交易改按净额法确认的原因并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公司本年度业务模式并未发生调整及变化。2024年度的收入调整源于公司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和特定风险事件而引发公司采取了更加审慎的会计处理态度和方式,公司通过一系列具体方法和措施对2024年全部业务进行重新梳理,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出现更正的主要情况如下:
相关调整主要源于公司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和特定风险事件而引发公司更加审慎的会计处理态度和方式。2024年年报,公司为提高财务报告真实、准确性,防范业务风险,夯实业务质量而进一步完善交易业务客户、供应商评价,加强业务管理,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业务调整导致。公司已就前三季度业绩修改情况披露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详见:《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正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四)为应对上述问题已采取的整改手段,并排查是否仍存在仅保存客户签收单、缺乏有效证明公司取得或拥有商品控制权的相关单据而仍然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交易,如存在,请说明未能及时发现的原因。 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公司层面高度重视,为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公司主要通过以下手段和措施具体强化客商评级与业务管理: 1、强化制度设计 在《收入核算管理办法》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着重强调应结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综合判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2、增强合规意识 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公司经营例会上,向各级管理层有效传达业务风险可能引起的财报及信息披露错报风险,强调将业务的合规性、证据的完整性作为确认业务的核心要素。 3、新增风险识别特征及手段 (1)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 新增风险识别特征对应的高风险单位名单及新增核查工具对应的高风险单位名单,将相关交易进行净额确认。 (2)严格其他高风险业务识别 对可能影响公司判断在相关交易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的事实较以往具有更为严格明确的评价标准,核查更为全面: ① 要求全经营层面链主对于所负责的交易客商、品类等进行全面梳理,上报可能影响公司判断在相关交易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的事实及相关事实对应的交易明细,进行净额确认; ② 多层级多手段穿透核查。 4、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 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对于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至关重要,只有财务人员对于准则的理解和把握准确,才能保证财务信息核算的质量。公司将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并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准则的学习,尤其是收入准则、解释等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确定的相关规定,结合业务合同、背景、单据等,对于公司是否曾拥有过交易商品的控制权进行研判,保证收入核算谨慎、合规;同时加强业财沟通,实现业财互通,将财务的合规性要求及时向业务人员传达。 5、关于业务策略和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自 2023 年起,公司已在大力调整业务策略,由“业务规模优先”策略向“业务质量优先”策略转变,由订单驱动为主向订单驱动、供应链驱动和技术驱动齐头并进、综合发展,切实提升公司多多平台对于用户“降本增效”的商业价值。 公司在策略转变的过程中要求在“做宽”的基础上要更加重视“做深”和“做优”。公司各多多平台已开始积极实施“精简品类、集中力量、深挖主业”举措。同时公司各多多平台拥有大量产业数字化的应用场景,是数实融合的高效路径,公司依托各多多平台的天然优势,通过自研和整合数字技术服务联盟,积极打造多快好省的产业数字化服务体系,在数字供应链、数字云工厂、工业互联网和工业大数据层面递进迭代,持续加大投入,不断提升公司的科技成色和核心竞争力。 立足产业链的同时,公司也将大力建设中心仓、前置仓、云仓等仓网布局,积极构建多式联运、专干线运力筹划等智慧物流体系;深入拓展采销一体化的云工厂数量;以此进一步加强控货能力、履约能力和竞争壁垒建设; 公司通过数转智改,在切实提升企业和产业运转效率,增强平台合作粘性和竞争壁垒的同时,以产业数字化为抓手打造第二增长曲线;布局推进跨境电商业务,打造第三增长曲线。持续构建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公司对于收入的调整全部为公司进一步完善交易业务客户、供应商评价,加强业务管理,并根据评价结果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梳理并进行业务调整。2024年度,不存在仅保存客户签收单、缺乏有效证明公司取得或拥有商品控制权的相关单据而仍然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交易,即不存在因为单据保存原因而新增的调整。 二、会计师回复: 1、针对上述事项,我们主要执行了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模式,并对各业务模式的具体交易业务流程进行查看、测试;分析履约义务构成、控制权转移情况,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的交易模式、定价模式,获取并核对公司B2B网上商品交易明细表及总净额确认明细表,分析本年度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具体原因较以往年度(2020-2023年)是否发生变化及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结合年报审计过程中对于2024年全年的交易具体流程的了解并评价其合理性,检查公司是否对2024年全年的交易均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向管理层了解其前三季度将部分交易改按净额法确认的原因,并了解相关修改是否是由于交易单据保存或者信息技术相关控制缺陷等导致,并分析相关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获取了公司2024年全年的收入成本明细表,按照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对公司全年的收入总净额法标注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核查前三季度更正的相关交易是否均符合2024年的核查措施; (5)了解2024年核查标准的新增情况,复核公司按照2024年统一标准对于2020年-2023年的补充核查交易情况表,核查是否存在总额确认的情况,并判断是否存在需要结合新增核查补充调整的情况。 2、经核查,我们认为: (1)以上公司的回复与我们在核查中了解的情况一致; (2)公司在业务确认的过程中,结合具体的核查情况、手段措施及市场变化等,对于相关流程的核查细节逐步强化,我们认为具体强化细节为公司基于2024年度的新增事件、核查事实或环境变化等而新增的具体核查手段,因此基于新增事项而强化的核查细节无法合理追溯,结合相应变更性质,按谨慎性原则倾向于未来适用法。综上,基于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及相应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与以往年度相比,公司2024年对于相关交易采取总净额法确认的原则和相关内部控制流程并未发生实质性重大变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一致性原则; (3)针对2024年的相关核查措施对应明细在2020-2023年的交易情况,在2020-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抽样基础上,根据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对相关交易中公司是否为主要责任人身份或代理人身份进行判断,对公司的收入确认是否按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判断,并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同时,在抽样核查的基础上(2020年-2023年核查比例分别为80.50%、80.65%、81.33%、83.03%),我们认为在前述交易中采用总额法确认的部分,公司符合主要责任人身份,依据收入准则应该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综上,基于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抽样基础上实施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20-2023年度上述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基于当时情况需要新增判断为代理人身份的情况,未发现需要追加调整的情况; (4)在公司具体交易过程中,销售及采购为独立环节,由公司自主确认具体单笔交易订单的交易双方,主导并参与具体交易的采购、销售、发货、签收、结算、开票、收付款等全业务流程环节,具备业务实质;针对2024年收入确认,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抽样的基础上(总额法收入核查比例为72.03%、净额法收入核查比例为70.83%)对收入执行了交易背景分析、交易资金核查、单据核查、供应商穿透核查等核查程序,未发现公司相关交易存在循环贸易、资金、单据闭环等等不存在商业实质的业务。综上,基于我们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及相应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公司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我们获得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 (5)经过对各类特征进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对收入总净额判断的具体流程符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我们对公司2024年各类特征对应的相关名单的确认方法进行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复核,我们认为公司的相关特征选取是恰当的,相关特征对应的相关客户名单及交易选取是全面的,公司收入确认采用的标准是规范的、全面的。综上,我们已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确认公司2024年的收入确认是按照公司内部控制要求执行的,且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我们已按照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2024年全年(含前三季度)的交易实施审计,但并未针对前三季报数据出具专门审计意见;经核查,公司已按照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要求,对公司全年(含前三季度)的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对前三季度的数据与原披露数据的差异进行了更正。公司2024年全年收入(含更正后前三季度的数据)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更正依据、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 (7)经核查,未发现存在仅保存客户签收单、缺乏有效证明公司取得或拥有商品控制权的相关单据而仍然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交易,也未发现因为此类原因而需要增加的调整。 问题 2.关于内部控制。 公司前期曾多次进行差错更正,涉及 2020至 2021年年报、2022年前三季度报告的收入金额,且会计师对 2022年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3年度,会计师认为公司延续了 2022年度的收入确认处理方式,上年度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再需要财务报表使用者特别关注,强调事项事项已消除。本年度公司对前三季度报告的收入确认金额进行更正,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均出具标准审计意见。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在营业收入确认方面所设计的内部控制要求;(2)比照以往年度的营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说明是否出现变化或者调整;(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主要子公司的绩效考核方式及本年度的完成情况、高管薪酬及其确定依据,是否与收入实现金额相关;(4)结合 2024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确认方式出现错误的情况,说明错误出现的主要原因,并排查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如存在缺陷,请进一步说明拟采取的完善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1)补充披露针对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对客户、供应商采取穿透核查措施,是否发现公司存在自我交易、空转循环贸易等不存在商业实质的业务;(2)结合公司收入更正等事项,说明公司本年度交易单据保存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相关控制是否存在缺陷,2022年对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而本年度均为标准意见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公司在营业收入确认方面所设计的内部控制要求 为准确进行收入确认,公司结合收入准则的具体要求,制定了《收入核算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第四条1.规定,网上商品交易业务主要为工业企业客户提供B2B商品交易业务,应在取得客户的签收单时确认收入;同时,应结合具体交易合同、具体交易类型、交易物流单据、其他具体事实或情况(上下游客商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客商评级、已获知的其他事实或情况等)等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综合判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注:标注加粗为本年新增修订内容) (二)比照以往年度的营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说明是否出现变化或者调整; 1、比照以往年度的营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设计方面的变化 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公司为提高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加强公司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在相关制度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着重强调应结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综合判断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公司按照原有流程的收入确认不存在差异,相关修改为针对于特定事项的针对性措施。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2、比照以往年度的营业收入确认方面的内部控制具体运行方面的变化 如前述,基于通知相关规定及特定风险事件,为充分夯实2024年年度业务数据,公司结合2024年业务开展及公司对市场情况的综合判断,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并加强业务管理。具体包括: (1)新增风险识别特征对应客商的交易金额标注为净额; (2)相关工具、软件或其他公开信息识别到的高风险客户; (3)其他核查方法识别到的高风险业务。 较以往的具体变化如下: (1)新增了多维度的客户、供应商评价体系 新增风险识别特征对应的高风险单位名单及新增核查工具对应的高风险单位名单。 (2)严格其他高风险业务识别 对可能影响公司判断在相关交易中是否属于主要责任人的事实较以往具有更为严格明确的评价标准,核查更为全面。 业务流程具体步骤及变化情况详见本回复问题1.(二)1、营业收入确认方式差异及主要原因相关回复。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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