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凯龙(601828):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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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5日 19:55:3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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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美凯龙: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
美凯龙 编号:2025-057
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引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废止《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红星
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
第一条为维护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 第一条为维护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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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或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或“《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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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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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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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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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
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
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
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
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
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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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条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
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条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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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
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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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删除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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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
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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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十九条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
股份,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
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的变更须经出席该类别
股份股东会并持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
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A股股份和
H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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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300,000万股,全部由公司设立
时的发起人认购。 | 第二十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300,000万股,每股金额为人
民币1元,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
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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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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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或符合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财务资助除外。
为公司利益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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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按照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或派送新股;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及公司股份上市地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按照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或派送新红股;
(四)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及公司股份票上市地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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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偿债担保。 | 第二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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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
或股份,但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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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三十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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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让
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或者股权的变更登记并根据上市规则
给予公告。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
资本中核减。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或转
让该部分股份,在注销的情况下向原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或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
资本或者股权的变更登记并根据上市规则
给予公告。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公司的注册
资本中核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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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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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另有规定外,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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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三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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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四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
地相关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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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各类
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
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
人士并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
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附
于股份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各类别股东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
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等权利。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
人士并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
力以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附
于股份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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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第四十九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权)并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相关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
他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
权)并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股份;
(五)查阅本、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
相关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
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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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
缴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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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
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
阅。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
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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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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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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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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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如有)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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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 第五十五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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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抽回其股本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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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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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连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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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连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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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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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五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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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职权。 | 第六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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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及
上市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九)(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他
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十一)(七)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
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
案;
(十四)(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六
六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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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七)(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八)(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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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法审批权限、审议程 | 第六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存在违法审批权限、审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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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
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 序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向
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股东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
开时;
(五)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的股东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时;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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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公告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本章程中的营
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日子。 |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
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不少于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公告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本章程中的营
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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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 第六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
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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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
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
的议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
的议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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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和本章程等规定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和本章程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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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的其他要求。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另有规定
外,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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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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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H股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者
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
提下,于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
站上发布。就A股股东而言股东大会通知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H股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
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者
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
提下,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
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H股股东于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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