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300658):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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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7日 15:40:5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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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延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并调整优化治理结构,主要修改内容有:
1、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2、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待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监事会相关规则或制度同时废止;
3、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
4、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5、将阿拉伯数字修改为中文数字;
6、因增加章节及增减条款,对相关章节、条款及引用内容的序号进行调整; 7、除前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
章程。 |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由厦门延江工贸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承继原厦门延江工贸有限公司
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在厦门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913502007054371227。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由厦门延江工贸有限公司依法整
体变更设立,承继原厦门延江工贸有限公
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公司在厦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913502007054371227。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3,276.4105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33,276.4105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
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
|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董事会或股
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
|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
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该条款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该条款 |
新增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 |
| 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
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
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
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
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
|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
|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担
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
任。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
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
担。 |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
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该条款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组织
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
会组织代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
股东除外。
……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
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决议作出之日。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决议作出
之日。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
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
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 删除该条款(整合到“独立董事”章节) |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删除该条款(整合到“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章节)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
得低于1/3,且至少包括一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
得低于 1/3,且至少包括一位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该条款(与第一百零七条内容重
复)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
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
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 2日前
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以现
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以书面、邮件等形式在会议召
开 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
情况下以现场会议、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采
取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
可以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以及电子通
信等方式表决。 |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新增章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
|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
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
|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
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 |
| 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
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
| 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新增章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
员),其中独立董事 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
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
|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除了审计委员会,公
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三个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
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
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1名,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
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 整章删除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
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
25%。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制定、讨论及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外部监事意见、社会
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
后及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参考。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
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可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
红方案。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
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司董
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同时,
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应通过网
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
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
总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及中小股东意见后
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股东大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制定、讨论及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社会公
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及时将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
等方式提出的意见汇总后及时提交给公司
董事会,以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参考。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
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可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公
司董事会应将调整利润分配的方案发送至
独立董事;同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应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
式收集中小股东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将中小股东意见汇总后交由公司董事
会;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
中小股东意见后形成议案,审议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