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龙头LOF (16103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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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7日 17:25: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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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煤炭龙头LOF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5年 8月 7日起,至 2025年 8月 2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年 8月 6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包括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附件二格式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5年 8月 7日起至 2025年 8月 27日 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4、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上述表决票继续有效,按其于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下简称“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比例进行计票。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 2025年 8月 27日)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包括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确定原则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本公告“四、投票方式”中相关说明。
4、授权效力的认定如下: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授权意见。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变更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网址:www.fullgoal.com.cn
2、基金托管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于本公告刊登当日(2025年 7月 28日)上午开市起至上午 10:30停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3、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将在计票日(即 2025年 8月 28日)当日开市起停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第二次停牌的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25年 8月 28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 10:30(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起复牌);如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亦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 10:30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律师费、公证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6、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400-888-0688(均免长途话费)咨询。
7、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基金业务办理事宜,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28日
附件一:《关于变更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变更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
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变更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本议案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调整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后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28日
附件二: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 |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基金/证券账号: | |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变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托管人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5年 月 日 | | | |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自制。
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包括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5、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且二次开会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在册的,本表决票继续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 2025年 8月 27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对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证券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证券账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证券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证券账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富国
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部
分 释
义 |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 3、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5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
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
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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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 | 八、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
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使本基金采取ETF联接基金模式,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该ETF以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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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 | 自2025年XX月XX日至2025年XX
月 XX日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富国中证煤炭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议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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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XX年XX月XX日起,变更注册后的《富
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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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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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
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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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
[1999]77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7,629,708,696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
可[2014]511号 |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邮政编码:210019
法定代表人:张伟
成立日期:1991年4月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100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2730.2281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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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 二、召开事由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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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程
序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
金管理人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人提名
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
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法》的规定,
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6、交接与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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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
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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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托
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
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
份股(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
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
生工具(股指期货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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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
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
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
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
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
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
慎原则运用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
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
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
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
6、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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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第(9)、(17)、(20)、(21)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
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限制: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
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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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
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
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除第(6)、(13)、(17)、(18)、(19)
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并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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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
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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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
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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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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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
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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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
|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
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
(九)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
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
目标。
(十一)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信息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
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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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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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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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三
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南京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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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变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申请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富国中证煤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变更《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
生效,原《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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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
日起失效。 | 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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