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徐述律师、王瑗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7月28日下午 14:00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公司的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说明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资料与正本、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以下资料和事项,并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拟议事项相关的全部会议资料; 3、公司于 2025年 7月 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公告; 4、公司于 2025年 7月 12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于 2025年 7月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等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全部公告; 6、公司于 2025年 7月 18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的《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7、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情况、股东(含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9、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0、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汇总、会议记录等; 11、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决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公告载明了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2025年 7月 1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王纪学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4,741,731股)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补提名任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2025年 7月 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补提名任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股东王纪学先生提出的临时议案,将《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补提名任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进行审议。除增加上述议案外,公司于 2025年 7月 12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2)中列明的其他事项无变化。 2025年 7月 18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6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议案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 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和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到册,并对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 截止2025年7月2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76人,代表公司股份52,883,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93%。 根据深圳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67人,代表股份377,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1.01候选人:提名孙文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6,1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9%;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3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835%。 表决结果:当选。 1.02候选人:提名王纪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6,0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4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0,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567%。 表决结果:当选。 1.03候选人:提名陈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3,0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5612%。 表决结果:当选。 1.04候选人:提名任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3,0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0%;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7,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5625%。 表决结果:当选。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本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2.01候选人:提名卢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2,6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83%;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8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4546%。 表决结果:当选。 2.02候选人:提名刘莉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5,54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9,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2242%。 表决结果:当选。 2.03候选人:提名丁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52,525,5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3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9,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2226%。 表决结果:当选。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 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1%;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63%;反对 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12%;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73%;反对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2%。 4.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27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6%;弃权 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12%。 4.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0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2%。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0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2%。 4.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0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2%。 4.0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6%;反对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0,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08%;反对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6%;弃权 1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47%。 4.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0,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8%;反对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 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02%;反对 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6%;弃权 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052%。 4.0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03%;反对 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16%;弃权 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82%。 5、《关于补充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2,86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 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61,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93%;反对 1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82%;弃权 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5%。 经核查: 1、上述议案 1、2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其中应分别选举非独立董事 4人,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上述议案 3、4.01、4.02、5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4、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未讨论、审议通知中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 见证律师:徐 述 见证律师:王 瑗 2025年 7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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