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元(300472):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086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年 3月 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80.83万元,若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4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0.4.1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7月4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81)。 为顺利推进新元科技预重整和重整(若有)工作,整体化解公司债务危机,恢复和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权益,临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决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元科技概况 新元科技(股票简称:*ST新元,股票代码:300472)成立于2003年9月,并于2015年6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6,888.6371万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546611048,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秋丽。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智能制造、系统集成、运维服务于一体的创新型高科技企业。公司主要服务于汽车轮胎、橡胶制品、循环利用、新能源材料、石化、煤矿、食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企业提供智能化综合解决方案。 二、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旨在引入具备产业协同能力的产业投资人和具备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依法协调推进和统筹保障新元科技的预重整及重整工作,借助重整投资人在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财务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最终打造资产质量优良、股权结构合理、治理结构完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公司,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广大中小投资者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招募须知与招募条件 (一)招募须知 1、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报名者同等适用。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3、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如需开展尽职调查或进一步了解情况,需在提交报名材料时同步提交保密承诺函,临时管理人将在资格审查通过后统一安排。 4、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效力延续至新元科技的重整程序,除特殊情况外,新元科技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招募重整投资人。 5、本次公开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属地政府、人民法院或监管部门等相关要求,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或特定意向投资人的参选资格。 6、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招募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且不会基于临时管理人行使相关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二)招募条件 为实现对新元科技未来发展的持续支持,重整投资人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决策程序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内外部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本次交易。 3、资金实力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确定,且保证合法合规。 4、行业背景要求 意向投资人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政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人的资格要求(如有),避免新增恶意或不正当的同业竞争或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机会和发展,并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实施投资而形成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意向投资人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的,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1)可基于新元科技的现有资源禀赋在产业赋能方面最大化上市公司产业价值的意向投资人,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2)在信息科技、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相关产业领域具备产业配套优势、成本优势等战略优势或具备丰富产业经验,或者能够提供产业协同、业务资源等方面支持,即具有产业协同性的,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3)抚州市多年来持续深化美丽抚州建设,积极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执行有力、科学完备、现代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并已被评为国家森林城市、生态文明示范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在绿色低碳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高效的成本控制体系以及对环境保护的积极贡献,或者在可再生能源开发、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和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方面处于行业前沿,并有益于推动上市公司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意向投资人,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4)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维系上市公司主体地位及核心重整价值,在(预)重整期间,能够为新元科技复工复产作出特殊贡献,或能够为新元科技的持续经营提供业务赋能、融资支持的意向投资人,经临时管理人确认后,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5、联合体要求 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应当说明其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并须明确联合体牵头投资人。联合体中,至少牵头投资人应符合上述全部资格条件,且牵头投资人应当为意向产业投资人。牵头投资人应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牵头投资人一经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书面许可不得更换,牵头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在资格审查通过后,联合体需要调整其他投资主体成员结构的,须提前取得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未经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自行调整成员结构的,视为自行放弃或主动退出本次招募。 6、产业投资要求 意向产业投资人需在报名时明确是否有意通过参与重整投资取得新元科技控制权。联合体报名的,牵头投资人需明确前述事宜,以及明确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 7、意向投资人承诺事项 (1)意向投资人认可并同意配合并支持新元科技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 (2)意向投资人将确保上市公司正常运营,稳健发展,并做好员工安置和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工作; (3)意向投资人承诺维持上市公司注册地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4)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关于重整投资人关联关系穿透核查及诚信义务要求,并为确保重整投资人具备持续赋能能力,意向投资人承诺,未事先取得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任一报名主体不得以其关联主体同时参与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报名(包括但不限于多个关联主体同时单独报名、多个关联主体同时通过多个联合体参与报名、报名主体单独报名后又以其关联主体通过其他联合体参与报名等情形),单独报名的意向投资人或联合体违反本条规定的,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的竞选资格,且其已缴纳的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5)意向产业投资人报名成功后,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经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可吸纳其他意向产业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组建联合体参与重整投资;单独报名的意向财务投资人,不得自行招募或吸纳其他报名主体,但经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可协商加入其他联合体。 8、其他 临时管理人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需要,认为应符合的其他条件。 四、招募流程 (一) 报名阶段 1、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5年8月11日中午12时前(临时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时间),通过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向临时管理人送达纸质版报名材料,报名材料一式六份(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时间为准),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纸质版的彩色扫描件,需注明与纸质版内容一致)至临时管理人电子邮箱或存入U盘与纸质版一并提交,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2、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1)报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办公楼5楼 (2)联系人:王律师 (3)联系电话:166 0706 8405 (4)联系邮箱:wxxyglr@163.com (5)工作时间:工作日9:30-12:00,14:00-17:30 3、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 (1)报名意向书(原件,模板见附件1) (2)保密承诺函(原件,模板见附件2) (3)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与新元科技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以及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其他基本情况。 (4)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模板见附件3)、授权委托书原件(模板见附件4)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原件、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原件。 (5)意向投资人的资金实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口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因成立时间较短没有年度资产数据的,应当提供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企业信用报告。 (6)如以联合体参与报名的,联合体各成员均需准备前述材料,由牵头投资人统一提交。此外,还需提供一份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联合体成员均需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介绍各联合体成员的角色分工以及联合体在为新元科技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合作和助力业务发展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牵头投资人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报名材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签章。 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供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补正;临时管理人要求补正的,意向投资人应当于报名期限届满前补正完毕。 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补正期限。 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人遴选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临时管理人有权没收保证金、取消其重整投资人竞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对预重整、重整工作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 缴纳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5年8月11日中午12时前向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意向投资人提交材料后临时管理人将向意向投资人发送账户信息)缴纳保证金并备注付款事由“新元科技投资意向保证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视为放弃参与本次招募。其中,意向投资人以产业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身份单独参与报名的,需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如以联合体报名参与的,联合体需整体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联合体成员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意向保证金的足额缴纳要求。 (三) 资格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并足额缴纳意向保证金后,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临时管理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该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存在疑问或者发现报名材料存在缺漏的,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补正缺漏。 (四) 后续工作安排 1、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人,将由临时管理人安排对新元科技开展尽职调查;临时管理人将协调公司积极配合。考虑到新元科技的现实情况,所有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最迟不晚于2025年8月24日前完成。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对因使用尽职调查结果而形成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临时管理人有权对意向投资人开展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予配合。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任何信息用于参与重整投资人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 2、方案提交 产业投资人应当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临时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具体提交时间、形式及要求,临时管理人将以通知形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产业投资人发送。 产业投资人提交有约束力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需附承诺,有约束力重整投资方案构成要约)的同时,需向临时管理人指定银行账户缴纳方案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若产业投资人未根据临时管理人要求按时足额缴纳3,000万元方案保证金,则视为退出本次招募程序,临时管理人将在方案保证金缴纳截止日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已缴纳的意向保证金。 3、遴选谈判 临时管理人将在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产业投资人的遴选工作,并确定1名正选产业投资人及1-2名备选产业投资人。若仅有一名意向产业投资人(含以联合体形式报名)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则临时管理人将组织通过商业谈判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若未能达成一致,临时管理人将重新招募产业投资人。 4、协议签署 临时管理人将在重整投资人遴选结果产生后向正选重整投资人和备选重整投资人(如有)发送《确认函》,确认其正选重整投资人和备选重整投资人身份。 中选重整投资人应当在临时管理人要求期限内与相关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若重整投资人未能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签订相应投资协议的,其已缴纳的意向保证金及方案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另行确定重整投资人。如果由此给新元科技及临时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新元科技的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下,新元科技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 5、保证金的处理 (1)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以及通过资格审查但未入围后续评选轮次的意向重整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在每轮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其缴纳的意向保证金及方案保证金(如有); (2)在支付意向保证金且通过资格审查之后、被最终中选为重整投资人之前,任何单体报名的意向投资人或任何联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导致该报名主体保证金未能足额缴纳的,则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该报名主体的竞选资格并没收已缴纳的全部意向保证金; (3)对于遴选确定的最终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意向保证金及方案保证金将无息转化为投资保证金,待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无息转为投资价款。如果中选重整投资人自动放弃或因其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参与重整的,其已缴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遴选机制 本次重整投资人的招募遴选将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及监督下,设置遴选评审委员会,由其负责对意向产业投资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报告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机制如下: (一) 遴选评审委员会 临时管理人将组织包括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及公司属地政府代表、临时管理人代表等主体组建遴选评审委员会。 (二) 评审方式 临时管理人将灵活采取现场评审、线上评审、书面评审方式之一或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本次评审工作,具体评审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 评审指标 评审委员会将从意向产业投资人的主体资质适格性、重整投资文件的规范性、重整投资报价的优越性、重整投资方案的合理性、经营计划的协同性等方面综合考虑,开展评审,具体遴选规则以临时管理人另行通知为准。 六、其他事项 1、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之变化,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招募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重整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临时管理人的统一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工作,具体以临时管理人通知为准。 2、因新元科技系上市公司,相关情况已通过前期公告充分公开披露,意向投资人可通过公开渠道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根据公司 2025年 6月 16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暨表决权委托合同纠纷的公告》,新元科技控股股东表决权目前仍处于争议状态,在上市公司尽职调查过程中,无法完全排除可能遇到的信息获取障碍、关键人员访谈受限或资料完整性欠缺等风险。意向投资人应充分认知预重整阶段尽职调查的局限性,并应在综合考虑前述不确定因素及衍生风险的情况下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临时管理人不对尽职调查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也不对投资人基于尽职调查结论所作投资决策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3、本次招募过程中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或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内容为准。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报名参与本次招募,同时欢迎广大债权人等各方积极推荐意向重整投资人参与报名。 七、风险提示 1、抚州中院暂未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7月4日收到抚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赣10破申1号、(2025)赣10破申1号之一],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抚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抚州中院会最终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最终调查结果未出,重整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于 2025年 3月 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最终调查结果。如公司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四条“涉及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情形的,重整事项能否继续推进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3、因2024年度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若2025年度未解决退市风险事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大华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部分款项收支产生影响。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4、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80.83万元,若202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经审计后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非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5、若重整失败,公司可能被宣告破产并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上市公司出现两项以上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情形的,股票按照先触及先适用的原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6、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临时停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将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万向和宁夏万向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4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7、若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0.4.1条第(九)项规定,如果法院依法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8、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9、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0、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1、报名意向书 2、保密承诺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4、授权委托书(范本) 附件 1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投资人报名意向书
保密承诺函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本单位拟参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以下简称“本次招募”),并承诺对参与过程中临时管理人或新元科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1、本承诺书所述“保密信息”是指:临时管理人或新元科技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口头/书面/电子的形式向本单位披露的相关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元科技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财务、人员等与本次招募有关的非公开信息。 不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形式和方式披露,也不论是否标注为保密。 2、承诺事项:本单位不会将临时管理人或新元科技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用于本次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未经临时管理人书面授权,本单位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若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单位披露保密信息,本单位将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事先通知临时管理人。 3、本单位承诺,除非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公众知晓领域,本承诺书始终有效,若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本单位确认,一旦临时管理人要求,本单位同意立即归还或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电子介质)以及基于保密信息制作的所有摘录及分析。 5、本承诺书自本单位盖章出具之日起生效,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据此解释。 特此承诺。 意向重整投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在本单位担任 职务,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意向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受 托 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委托人就本单位参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招募”),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单位办理如下事宜: 1.向临时管理人报名参加本次招募,提交重整投资报名意向书、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评审并发表意见;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次招募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 3.处理与本次招募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人在本次招募过程中代表本单位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授权期限自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特此授权。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意向重整投资人/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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