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28日 00:21: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简科技: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近日,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董事温月芳女士的书面通知,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43,180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2.1649%,计划在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5年 8月
19日至 2025年 11月 1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
持本公司股份 2,36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温月芳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董事温月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43,180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2.164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
减持合计不超过 2,36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7)调整说明:若减持计划存续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承诺主要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股份锁定 承诺(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已履行完毕。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正常履行中,
 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 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 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所持股份 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 诺(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 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 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 15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 于 5%的,本人在减持后 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 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 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 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正常履行中,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稳定股价 承诺(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 司 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第 20个交易 日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已履行完毕。
 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 10日内召开董事 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 间等),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 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 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日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 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B.单一 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 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个交易日 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 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 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 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 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 (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 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实施增持 
 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B.如果某一 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 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 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 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A.公司回购、B.公司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及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同时签署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 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 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仍不 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 偿: “现金补偿金额=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最低增持金额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 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支付的分红。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 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 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 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 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 额(即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其 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 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次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董事会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 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 诺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现时与将来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 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在未来发展中,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做出愿意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公司、企业应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本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地位从事任何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 人具有约束力。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 免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 常的商业条款与股份公司发生交易。 (2)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股份公司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 (3)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 金,也不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 司、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如果股份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 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 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 人推荐的董事及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股 份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公司、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 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严格和善 意地履行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 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 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 将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 人具有约束力。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的承诺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其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正常履行中,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其若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未出现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
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温月芳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温月芳女士严格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
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温月芳女士出具的《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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