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简科技(300777):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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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8日 00:21:0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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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简科技: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
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近日,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董事温月芳女士的书面通知,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43,180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2.1649%,计划在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2025年 8月
19日至 2025年 11月 18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
持本公司股份 2,36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温月芳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
日,公司董事温月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43,180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2.164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
减持合计不超过 2,360,795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7)调整说明:若减持计划存续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 | 承诺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股份锁定
承诺 |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 已履行完毕。 |
|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 | 正常履行中, |
| 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
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
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
所持股份
的持股意
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
诺 |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
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
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 15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 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
于 5%的,本人在减持后 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
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
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
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 正常履行中,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
稳定股价
承诺 |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
司 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个交易日(第 20个交易
日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 | 已履行完毕。 |
| 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 10日内召开董事
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
间等),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
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
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日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
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B.单一
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
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 |
|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个交易日
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
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
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
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
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
(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
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需要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公司不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实施增持 | |
| 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
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
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
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10%,B.如果某一
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则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
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
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
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
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
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
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 A.公司回购、B.公司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及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 |
| 同时签署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四)约束措施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
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
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限期
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仍不
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
偿:
“现金补偿金额=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最低增持金额
(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
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支付的分红。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
计计算。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
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
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
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
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
额(即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其
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
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
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次公开发行前主要股东、董事会
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
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 |
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资金占用
方面的承
诺 |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现时与将来
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以
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在未来发展中,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
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做出愿意
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公司、企业应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本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地位从事任何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
人具有约束力。
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正常履行中,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1)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尽可能避
免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将来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即正
常的商业条款与股份公司发生交易。
(2)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充分尊重股份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股份公司独立
经营、自主决策。
(3)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承诺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股份公司资
金,也不要求股份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
司、企业提供违规担保。
(4)如果股份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本人及
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本人将促使该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在
股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
人推荐的董事及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股
份公司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
的公司、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
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本人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严格和善
意地履行其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
及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企业将不会向股份公司谋求
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
将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对本
人具有约束力。 | |
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
报的承诺 | 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主要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
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其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 正常履行中,
截止至本公告
披露日,未出
现违反承诺的
情形。 |
|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其若违反上述承
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其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未出现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
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温月芳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温月芳女士严格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
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温月芳女士出具的《股东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28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