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调整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及议事安排,调整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权责,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完善内部审计相关规定;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
2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3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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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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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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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首席执行官、副总
裁、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总裁、首席执行官、副总裁、执行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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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
营范围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生产【涉及
危险化学品项目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许可证粤汕应危生字【2024】006号许
可项目生产,有效期至 2027年 8月 9
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品种见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汕应危经(01)
字【2022】0007号,期限至 2025年 7
月 26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汕金
应急经(B)字【2022】0005号,期限
至 2025年 7月 26日);药品生产;肥
料生产;塑料制品制造;食品添加剂生
产;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
售;玻璃仪器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实
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文具
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
售;家具销售;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
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
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
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室
内装饰装修;专用设备修理;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
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贵金属制品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危
险化学品生产【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按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粤汕应危生字【2024】
006号许可项目生产,有效期至 2027年 8月
9日】;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品种见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44050013202500022,期限
至 2028年 7月 16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44051113202500002,期限至 2028年 7
月 16日);药品生产;肥料生产;塑料制品
制造;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销售;日
用化学产品销售;玻璃仪器销售;五金产品零
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文具
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
具销售;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第
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室
内装饰装修;专用设备修理;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
生资源加工;贵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稀有金属及其化合物的销售;消毒剂生产(不
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
药用辅料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
| 的制造、加工、销售;稀有金属及其化
合物的销售;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
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
药用辅料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玩具、
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标准物质研制及
销售。电子元器件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并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的范围为准。 | 口;教学专用仪器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
品销售。标准物质研制及销售。电子元器件销
售。(另外经营场所:汕头高新黄河路 19号
智汇时代雅园 4幢栋 1813号房;汕头市金平
区光明—金平共建产业园区陇头工业区南侧
2号之一,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及生产加工项
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并登记在营业执照上的范围为准。 |
7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8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9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托管。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1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
| |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12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13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
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依照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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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14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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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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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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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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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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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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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九)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
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
征集。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
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
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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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21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并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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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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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增一条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
| |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24 |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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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25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抽回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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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第四十一条 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在达到该比例
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
5%以上时;
(二)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
时。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第四十一条股东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达到 5%时,应当在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
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一)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 5%以
上时;
(二)其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时。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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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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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对
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
任任何审批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
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
占用、支配公司资产和其他权益,不得
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
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任
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
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
小投资者。 |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对股东
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任何审
批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
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和
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得以其他
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
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
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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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一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新增】 |
28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
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
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29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
资等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一)审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等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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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 |
|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
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
算。 | ……
(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
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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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
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召集人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选择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形式召开。股东会
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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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32 | 第五十一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过半数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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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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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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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第五十三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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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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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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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 | |
| | |
38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计持有公
司 1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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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9 | 第五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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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
41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
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
| | |
| | |
| | |
|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 |
42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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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3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44 |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七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 |
| | |
45 |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人姓名或者名
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代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股东的具
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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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
46 | 第七十二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三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 |
| | |
| | |
47 |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48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
49 |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 | |
| | |
| | |
| | |
50 |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 | 第七十七条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 |
51 | 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 | |
| | |
| | |
52 |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
| | |
| | |
53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
54 |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五年。 | 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不
少于十年。 |
| | |
| | |
55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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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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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项。 | |
57 | 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
的项目;
…… | 第八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项目;
…… |
| | |
| | |
58 | 第八十七条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
依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
征集投票行为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 | 第八十八条 ……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依照前款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征集投票行为权无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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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
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涉
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
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
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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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
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会召开
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
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
股东回避, 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过半数通过。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60 | 第九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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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1 |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董事
会、监事会换届时,新任董事、监事候
选人由原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董
事、监事因退休、辞职、死亡、丧失工
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而出现空缺
时,继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提名。
另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为:董事会、监事
会换届时,新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原董事
会、监事会分别提名,董事、监事因退休、辞
职、死亡、丧失工作能力或被股东大会免职
而出现空缺时,继任董事、监事候选人由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
另外,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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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
|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
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职工代
表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非职工代
表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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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第九十五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
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
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 第九十五条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
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
以真实、准确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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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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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
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次日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次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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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计算。 | |
66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
(一)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
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
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
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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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其投票无效。 | 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其投票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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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总裁及其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总裁及其他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设 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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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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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
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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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
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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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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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任职。董事辞任职应向董事会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公司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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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
7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73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
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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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人。设董事 |
| 1人,副董事长 1 人。 | 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一名公司职工代表。 |
7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收购本公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二十)制订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公司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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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
遵守以下规定:
……
(五)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
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以
下规定:
……
(五)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77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 |
78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
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
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
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
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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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 | |
80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
81 | 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 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通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传真、视频、电话等)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82 | 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 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不少于十
年。 |
| | |
83 | 新增一条 | 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
| |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84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
| | |
| | |
85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一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86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87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88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
| |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9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0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91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
| | 露。 |
92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
93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
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
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94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95 | 第一百六十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本章节 |
96 | 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97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公司法》规定,在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 |
| | |
98 | 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 | 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 |
| | |
| | |
99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比例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为: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比例和时间 |
| 和时间间隔:……具体分红比例在充分
征求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意
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
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监事会发表
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 间隔:……具体分红比例在充分征求独立董事
及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
决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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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1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 |
102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103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104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
105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
| |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106 | 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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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
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 |
108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109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
通知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
| | |
| | |
110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11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条件媒体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 |
112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30日内公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条件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 |
113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在符合条件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114 | 新增 | 第二百条 公司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符合条件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115 | 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 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16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117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四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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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8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三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三
四条第(五)(一)(二)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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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9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
三条四第(一)项、第(三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成立组成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
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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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20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 | (六)处理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 | |
121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公告。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条件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122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经人民法
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
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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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3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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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
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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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125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汕头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
义时,以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
| | |
126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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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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