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600531):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0:31:09 中财网
原标题:豫光金铅: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
限公司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豫光金铅本次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一、“豫光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2024 887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71,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710.00万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豫光转债”的期限为2024年8月12日至2030年8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2月16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0年8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转股价格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17元/股。

2
、转股价格调整
根据《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具体转股价格调整办法如下:派送现金股利:P=P-D。

1 0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D为0.22500元/股,“豫光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6.17元/股调整为5.95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5年7月11日起生效。

二、关于“豫光转债”赎回条款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130% 130%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含 );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t/365
A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自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7月25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
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其中:7月11日前按转股价6.17元/股的130%即8.02元/股计算,7月11日(含7月11日)后按转股价5.95元/股的130%即7.74元/股计算),满足可转债赎回条款。

三、审议情况
2025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豫光转债”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内在价值的信心,结合当前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董事会决定不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且自本次会议后未来三个月内(即2025年7月26日至2025年10月25日),如再次触发“豫光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公司亦不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在此之后,以2025年10月26日(非交易日则顺延)为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再次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豫光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豫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原监事会成员交易“豫光转债”的情况如下:
单位:张

期初持有数量期间买入数量期间卖出数量
489,2400489,240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豫光转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在本次“豫光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后的六个月内,上述主体无交易“豫光转债”的计划。若上述主体拟交易“豫光转债”,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豫光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行使“豫光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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