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688586):江航装备股东会议事规则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 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者解释。 第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该代理人还 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企业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或者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 委派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其本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 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企业股东印章)。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企业股东的,应加盖企 业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 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 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 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 事会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 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 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审计委员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对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达到 30%及以上时,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如下: (一)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的 表决权总数只能选举非独立董事,选举独立董事的表决权 总数只能选举独立董事; (二)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集中投给一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 分散投给数名董事候选人; (三) 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表决权数 的最高限额; (四)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底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 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五)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 事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六)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七) 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 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 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 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 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 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 的计算办法和选举规则。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 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累 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 会议名称; (二) 董事候选人姓名; (三) 股东姓名; (四) 代理人姓名; (五) 所持股份数; (六) 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 (七) 投票时间。 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 得将提案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二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 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五十三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 场。 第五十四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 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 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 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五十五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股东会召开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 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休会与散会 第五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未达到”、“以外”、“低于”、“超过”、“不足”、“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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