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300779):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6:11:11 中财网 |
|
原标题:
惠城环保: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
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
惠城转债
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2.投资金额: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25,000万元(含本数)。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在增加资金收益的同时,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为公司未来发展做好资金准备。
(二)现金管理金额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投资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
(三)现金管理方式
为控制风险,上述闲置自有资金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四)现金管理期限
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
(五)资金来源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含公司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
(六)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跟踪管理。
二、审议程序
1、2025年 7月 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2、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拟投资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为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等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四)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购买及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3、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