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600886):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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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6:15: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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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投电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5 年 8 月 13 日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207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一)主持人致开幕词;
(二)选举宣布监票人和计票人名单;
(三)审议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提问;
(五)股东审议表决;
(六)清点表决票,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主持人致闭幕词。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一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投电力或公司)立足经营实际,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规定,拟修订其公司章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具体如下:一、
国投电力章程修订内容
1.根据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删除“第七章监事会”以及其他章节涉及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撤销监事会,后续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监督职能;并将章程中“股东大会”相关表述改为“股东会”。
(2)对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适应性修订,主要包括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等。
(3)完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优化股东会程序等。
同时,全文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进行了比较核对,修订了语义不符合的内容。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作适应性调整(1)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了公司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范和补充了对董事勤勉、忠实义务的相关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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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条文 | 修改后条文
(修改或新加内容用下划线
加粗表示) |
股东大会 |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
项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
监事、监事会 |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
会、监事相关内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事会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
半数以上 | 过半数 |
1.1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 1.1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
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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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 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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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8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代表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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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原1.9-1.12序号依次顺延至
1.12-1.15。 | 1.9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1.10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11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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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1.12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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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伦敦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 1.13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伦敦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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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
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
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
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
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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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
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1.14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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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 1.15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法律规
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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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
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3.1.1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
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
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类别的
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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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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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
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3.1.3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均为有
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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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公司成立后,经湖北省人民
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了
606,205股。前述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
份总数为606,205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 3.1.7公司成立后,经湖北省人民
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了
606,205股。前述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
份总数为606,205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
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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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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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
在转股期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
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
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股本数量;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六)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
在转股期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
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向工商部
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股本数量;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
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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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删除。原3.2.4-3.2.7序号依次改为
3.2.3-3.2.6。 |
3.2.4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 3.2.3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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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
情况。 |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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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
方式购回;
(二) 要约方式;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公司因第3.2.4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3.2.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购回;
(二) 要约方式;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
购回;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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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公司因本章程第3.2.4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 3.2.6公司因本章程第3.2.3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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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3.2.4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或由股东大会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本章程
第3.2.4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3.2.4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本章程第3.2.4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购回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
股份的,应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
票面总额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 | 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本章程
第3.2.3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3.2.3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购回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
股份的,应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
票面总额应当从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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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
任何留置权。 | 3.3.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外,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自由转让,并
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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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3.3.2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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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 3.3.3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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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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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 3.3.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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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3.4.1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
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前述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
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
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
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本章程第3.4.3条所
述情形。 | 3.4.1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
以任何方式,为他人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
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
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承担义务的
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
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解除前述
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本章程第3.4.3条所
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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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 馈赠;
(二)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
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
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
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
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 | 3.4.2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 赠与;
(二)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
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
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
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除或者放弃权
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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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
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
利的转让等;
(四) 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
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
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
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
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
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
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
而承担的义务。 | 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该贷款、
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
利的转让等;
(四) 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
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幅度减少
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
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
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该合同或
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
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他人共同承担),
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
而承担的义务。 |
3.4.3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3.4.1
条禁止的行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
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
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
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
附带的一部分;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
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
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 | 3.4.3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3.4.1
条禁止的行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
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项财务资
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
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
附带的一部分;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
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
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
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是不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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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
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
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
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并且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
得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 | 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
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
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
项。
(七)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
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且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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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 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
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
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3.5.1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
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
的时间;
(三)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
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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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要
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3.5.2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
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
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
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3.5.1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公
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
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
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
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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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
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
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
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
付的款项;
(四)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五)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3.5.3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
备于公司,记载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
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种类及
其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
付的款项;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六) 发行纸面形式股票的,股票
的编号。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为证明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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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
反证据的除外。 |
3.5.7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
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
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
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5.7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
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
的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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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4.1.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4.1.1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
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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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 4.1.3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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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本章程第4.1.5
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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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4.1.4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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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原4.1.5改为4.1.6。 | 4.1.5 股东行使第4.1.3条第
(五)项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身份、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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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除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
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
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
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
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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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1.6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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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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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原4.1.6改为4.1.8。 | 4.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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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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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4.1.8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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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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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 4.1.10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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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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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
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
本的责任。 | 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
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
本的责任。 |
新增。原第二节至第六节顺延为第
三节至第七节。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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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4.2.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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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4.2.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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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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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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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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