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601886):江河集团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6:16:27 中财网
原标题:江河集团:江河集团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的国内、外业务实际经营发展情况、战略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融资环境和股东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公司章程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具体为: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公司年度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或低于公司当年实现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的50%;公司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或者偿还公司贷款、债券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公司在2025-2027年度,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0%或以总股本1,133,002,060为基数按每股分红0.45元(含税)计算的分配金额的二者孰高值。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经营性净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金额纳入上述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在股东会对利润分派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公司章程约定的特殊情况,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该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将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适用周期
本股东回报规划适用于2025-2027年度,前述期间内,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决策,本规划不修改或者调整。本次股东回报规划届满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再另行审议相关股东回报规划。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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