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002310):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6:31:01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园林: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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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前,本所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 7月 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5年 7月 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2025年 7月 18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5年 7月 1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补充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年 7月 28日下午 2: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号院 104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2)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8日 9:15— 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7月 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人,代表股份 965,289,859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6.0900%。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615人,代表股份 903,550,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609%。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

序号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等额选举) 
1.00《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杨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张晓宇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非累积投票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3.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3.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3.06《关于废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数和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累积投票议案和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 1为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2、3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议案 2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投票情况,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1.00《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杨蕾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771,92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814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722,26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52.4083%。
1.02《选举张晓宇为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770,44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4.735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243,19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 的51.6820%。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 案》同意1,850,900,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400%; 反对17,47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348%; 弃权4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中小股东中,同意185,695,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901%; 反对17,470,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94%; 弃权46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5%。
3.00《关于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850,791,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342%; 反对17,547,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389%; 弃权50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3.02《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制度>的议案》同意1,850,445,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157%; 反对17,865,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560%; 弃权53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
3.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850,725,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307%; 反对17,609,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423%; 弃权50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
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 制度>的议案》同意1,850,657,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270%; 反对17,609,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423%; 弃权5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的议案》同意1,850,83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366%; 反对17,495,3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362%; 弃权50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序号议案名称表决结果
3.06《关于废止<对外捐赠 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1,850,732,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0310%; 反对17,523,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377%; 弃权58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为候选人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当选,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结果为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同时,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全部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 健 田夏洁

吴雨冰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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