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6:35:20 中财网
原标题:海大集团: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商品套期保值功能,规范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期保值
业务的决策、操作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进行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原材料、成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的期货(包括期权及相关衍生品,下同)交易(以
下简称“套保业务”),目的是借助金融市场工具的风险对冲功能
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保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和可持续
性。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权限
内经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套保业务管理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成立套保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副总裁组成。负责公司套保业务的具体决策。

对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套保方案,审批相关业务操作细则,套保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第五条 套保指令下达人负责套保业务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套保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
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套保业务日报核对交易记录是否正确,并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套保交易日报告。


第六条 套保风控负责人负责套保业务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负责套保业务日账单的核对及汇总,并编制套保业务日报。


第七条 套保业务账户的开立、变更及销户等由开户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中心通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
对套保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章 套保业务管理原则与规定

第八条 套保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套保业务必须是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
直接关系的产品,不以投机交易为目的。

(二)公司关于金融投资业务集中由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任何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套保业务。

(三)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
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
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套保业务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
(一)所有套保业务统一由主管副总裁根据业务需要提请公司总裁
或其授权人指定母公司或个别分子公司为交易主体开立交易账户
并执行操作。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均必须由主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套保业务保证金账户由套保交易部门和套保风控负责人共同
管理。套保交易员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套保日报
交易记录是否与下单情况一致;套保风控负责人负责核对套保业务
保证金账户在套保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套保业
务日报进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
误,都必须及时向主管副总裁汇报,套保交易员在套保业务经纪公
司规定的时间内,按套保业务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套保业务经纪
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直至更正错误。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期现结合的采购模式,最大程度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在制定现货采购方案中,原则上超出前三个月现货总耗用量的远期
采购必须由采购经理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
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方案和套保方案。


第十三条 套保方案应包括拟套保数量、资金需求计划、合约选择、建仓价位、止盈止损等内容,其中止损目标不得超过该方案交易金额的10%,
止损金额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
规定。

套保方案设计原则:
(一)杜绝投机行为。

(二)每日下午收盘前,对当日金融市场收盘后与下一日开盘的现
货情况进行预估,可以在当日金融市场收盘前通过合适的套保工具
对这些现货量进行预先套保。下日开盘前检查执行本条第一款原则。


第十四条 套保指令下达人提供套保方案,并经套保交易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副总裁及总裁(或其授权人)审批后实施。若实施中达到方案
止损计划,套保风险控制人员应及时要求止损平仓出场。如遇特殊
情况达到上述条件需继续持有头寸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决策小组,
同意后需重新制定相应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审批责任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3小时内回复。通过后,由财务中心安排资金办理。


第四章 方案的执行和报告原则

第十六条 套保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套保操作,并按日编制套保业务交易报告。套保业务交易日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
套期工具的交易,且套保业务交易日报告必须按日提交套保风控负
责人和上述审批人员。


第十七条 与套保业务相关的汇总报告由套保风控负责人出具并按时提供给决策小组。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
裁,并由总裁或其授权人直接指令套保交易员进行纠正。套保交易
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方案执行过程若发生贸易争端、汇率利率重大变化、交易所修改规则及制度等重大变化且严重背离预期或方案没有执行,方案发起人
需要重新评估方案可行性,或做补充修订说明,并经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九条 套保业务的入金由套保交易员发起《期货付款审批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审批程序后,由财务中心统
筹安排付款。


第二十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与套保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开展套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 套保风控负责人根据每日收到的套保业务账单,对闲置较多的保证金给予提示,并与套保交易部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划回,开户公
司根据银行入账通知等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套保风控负责人对套保业务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或价差表现偏
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套保交易负责人和主管套保风控副总裁
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套保指令下达人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
指令。


第二十三条 套保风控负责人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套保交易员根据每日收到的套保业务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套保账户交易日报告;审核账单和
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固定格式
发送给决策小组。


第六章 投资损益确认
第二十四条 套保风控负责人负责通知各公司交易账户套保损益的确认,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损益等业务计量。该负责人必须根据各套保
账户的有效账单、损益确认办法,按月编制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
总监、主管财务副总裁、主管套保风控副总裁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月度损益确认报告在月度终了次日提供,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 现货交割规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要提前制定交割计划,套保风控负责人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0日内完成对项
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
晰准确。


第八章 账务核算规则

第二十七条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八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列报。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若因未严格按本
制度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
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
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 保密与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套保业务相关的信息。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与公司套保交易相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
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操作,超越权限或未经授权擅自进
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
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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