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股份(301136):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 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自身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五人, 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 第四条 为提高董事会的专业性,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属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论证与 咨询费用由公司承担,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董事会秘 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下设机构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上市公司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 用,全面落实董事会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 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重大财务事 项管理权等各项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对董事长、总经 理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的授权;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十八)审议批准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50%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银行 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者其他融资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3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 (二十)审议批准下列交易:(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3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30%,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低于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交易时,如果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 到人民币 3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并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就前款事项作出决议,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 的表决同意。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证券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董事长领导下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协调董事会 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 (二)起草董事会有关文件及函件; (三)董事会的会议筹备、记录及服务等工作; (四)管理董事会与公司权属企业有关的文件及档案资 料; (五)办理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就专业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及 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其主要职责是: (一)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1)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 查;(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研究、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制定或 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 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的协调;(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监 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5)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6)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6)负责审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在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 董事长可就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若发现与 决议事项不符时,有权要求具体执行者及时纠正或中止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会议的召集和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 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筹备在董 事长领导下进行,由证券部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党支部提议时; (七)总经理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 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 次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二节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两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 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两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两日的,会议 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 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受托人的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 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 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 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 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节 会议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独立、充分、明确地 表达意见。列席会议人员可就有关议题表达意见,不参加表 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 决定议题时应逐项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 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 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 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时,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统计。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 事表决完成后,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如董事会秘 书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人员负 责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节 会议决议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 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 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一)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二)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财务资助事项进行审议; (三)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审 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 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个人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涉及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的,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 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 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 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 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 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 同的提案。 第四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 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 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 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节 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 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 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 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或者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 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对专门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专门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节 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五十条 除董事会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者公开的内容以外, 出席或者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对可公开内容以外的 会议或决议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或经营班子成员根据分工, 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贯彻落实。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低于”、“超过”、“过” 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公司法》、国家和福 建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上述有关规 定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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