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30157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关系的发展,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投资者也可以登陆公司官网,及时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情形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当影响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部门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的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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