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600885):宏发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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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6:4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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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股份:
宏发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 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检查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资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三)列席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后,做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改善和加强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八)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九)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任主席,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人,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在专业知识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三)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四)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五)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包括:
1、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2、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3、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四章 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进行详尽的描述,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并有充分适当的证据给予支持,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尽量减少专业术语,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只评价控制、评价其效果效率效益,提出完善办法,发表裁决建议;但不进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健全、严格的控制制度,审计人员应积极地了解、参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学习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章、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等,包括业务技术完善制度,制定审计工作手册。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人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人积极参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
第五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视情况报相关领导及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审计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失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公司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等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法本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不予协助和配合,未能提出书面整改计划的,由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对拒绝提供审计相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
第六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包括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和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批示、批复和意见、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申述和申请复审报告、复审及后续审计资料及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审计档案按照审计内容类别及时整理归档,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向外提供审计报告和审计资料。查阅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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