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000975):内部审计制度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即审计法务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法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审计法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6、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审计范围、权限及内容 第六条 审计法务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对预决算、财务收支、经营绩效、资产质量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 3、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基建工程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6、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或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7、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3、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4、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5、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2、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3、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在年初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预先确定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通知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可采用检查、抽样、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或审计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法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法务部。 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忠于职守。 第十九条 公司保障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下属公司和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公司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公司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执行审计意见、在审计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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