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00097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25年7月2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制度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总协调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信息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尤其财务部门及涉及对外投资的部门和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财务部及各业务部门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检查,如发生有需要披露的事项,部门负责人应就该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 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如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内部直接责任人,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对发生第三十条所列的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各个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报告制度,督促下属人员明确和掌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原则和要求,并根据各自部门和单位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考核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需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根据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之日起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落实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流程及程序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 (一)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非上述第(一)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三)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与报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编制要求,对编制季报、中报、年报工作进行部署; (二)财务部对季报、中报、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 (三)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确认; (四)董事会办公室将各部门提交的文件进行汇总;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如需要审计); (六)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季报、中报、年报初稿; (七)董事会秘书审核定期报告后,将定期报告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 (八)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定期报告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安排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披露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重大事件发生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三)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文稿并予以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拟披露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其中,证券交易所要求经全体董事确认的临时公告,须提交全体董事审定后发布;如披露事项为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报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作出书面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二)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董事会秘书同意;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稿应及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应予保密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十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分管范围内的人员严格履行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上述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关系重大,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勤勉履行职责。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当纳入其年度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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