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000975):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后适用)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后适用) 二○二五年七月 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根据《山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当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本人或其关联/关连人士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有关关联/关连人士和关联/关连交易的定义,请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的任何权益,但通过证券市场取得该类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2. 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供应商和客户)的任何权益, 但通过证券市场取得该类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股本总额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二) 本人或其关联/关连人士与公司存在关联/关连交易(有关关联/关连人士和关联/关连交易的定义,请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1. 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供应商和客户)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或从其处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 2. 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关连人士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或服务、资产的出售或收购、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或实物、共同研其关联/关连人士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任何其他交易关系。 3.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关联/关连交易。 (三) 本人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 1. 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在合理预期下可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2. 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领导开展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机构,确定利益冲突调查的被调查对象、负责利益冲突审批。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利益冲突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相关调查方案,发放《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收集并分析《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汇总调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 利益冲突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 宣传及表格发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宣传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二) 自主申报。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申报,再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于 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申报。 (三) 确定重点调查对象并实施进一步调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进行审核,对其认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 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并予以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上述事项需得到 2名及以上委员一致意见,关联委员应当回避审核。若因回避导致审核委员少于 2名的,将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反馈调查结果。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提出相应的审批意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将该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人,同时将《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存档。 (五) 督促落实整改。申报人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整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进与督促,形成落实简报,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拒不按审批意见执行的申报人,公司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直接完成整改。 第八条 对于在本制度生效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本制度颁布时正在进行的行为或交易),须于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申报。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本人有义务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发起咨询,并提供有关该事项的具体信息与详细资料,公司相关部门知情人员对前述接收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第九条 如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涉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则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和全面填写公司统一发放的《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并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均应以符合公司利益的方式处理,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包括且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关连人士不得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权益; (二)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关连人士应尽量避免与公司发生关联/关连交易,如确需发生关联/关连交易的,应当事先主动申报并严格遵守关联/关连交易的审议程序要求及定价标准; (三)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形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在合理预期下可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如:任何承诺,投资关系,债务,或参与过程中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补偿,即可能影响一个人的判断);不得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及时申报或拒不申报有关利益冲突,或者拒不解决利益冲突,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解除其职务或其他适当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当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因利益冲突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必要的赔偿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利益冲突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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