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002963):豪尔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戴宝林)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7:25:26 中财网
原标题:豪尔赛:豪尔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戴宝林)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豪尔赛
股票代码:002963




信息披露义务人:戴宝林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权益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豪尔赛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戴宝林
高好投资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龙玺企管杭州龙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戴宝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 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 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
本报告书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表决权委托协议》、本协 议戴聪棋与戴宝林于2025年7月25日签订的《关于豪尔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戴宝林、刘清梅、戴聪棋、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杭州龙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戴宝林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505831965****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戴宝林与刘清梅为夫妻关系,戴聪棋为戴宝林与刘清梅之子,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戴宝林为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戴宝林为支持戴聪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于近日与戴聪棋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128,3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为了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有利于戴聪棋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系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和刘清梅;戴宝林作为戴聪棋和刘清梅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个月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增加或减少其拥有豪尔赛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宝林与戴聪棋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戴宝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128,3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时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止:
1、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委托方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其他未对外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在委托期限内,直至委托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3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50,359,930股的 54.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动,但其将所持上市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1,3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例(%)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 例(%)
戴宝林35,128,38523.3623.3635,128,38523.360
刘清梅35,128,38523.3623.3635,128,38523.3623.36
戴聪棋1,359,4580.900.901,359,4580.9024.27
上海高好 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8,591,7725.715.718,591,7725.715.71
杭州龙玺 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1,157,4000.770.771,157,4000.770.77
合计81,365,40054.1154.1181,365,40054.1154.11
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戴聪棋
乙方(委托方):戴宝林
(一)表决权委托
1.1 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乙方将持有的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独家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1.2 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股份如下权利:(1)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2)行使股东提名和提案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非职工代表董事在内的提议或提案;(3)行使投票权,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4)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收益和处分事宜的权利除外。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事先通知或征求乙方的意见;但如相关事项依法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管机关要求需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须于收到甲书面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1.3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止: (1)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委托方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其他未对外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在委托期限内,直至委托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1.4 本协议所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比例,均以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数量为基础核算;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量也应相应调整,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甲方行使;若委托股份在未来发生转让过户情形,则完成转让的股份自动解除委托关系。

1.5 表决权委托期间,甲乙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二)委托权力的行使
2.1 甲方应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第 3.3条的约定。

2.3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再就目标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如乙方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甲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安排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违约责任
3.1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除各方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在 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责任。

(四)生效与终止
4.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时起成立并生效。

4.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出现本协议第 1.3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终止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
限制情况
戴宝林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 2025年 6月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戴聪棋现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戴宝林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戴宝林与戴聪棋之《关于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豪尔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股票简称豪尔赛股票代码00296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戴宝林信息披露义务人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增加□ 减少? (表决权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 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 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5,128,385股 持股比例:23.36%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0股 表决权变动比例:23.36% 变动后持股数量:35,128,385股 变动后持有表决权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 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 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  
    
    
    
    
    
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5年 7月 25日 方式:表决权委托  
    
    
是否已充分披露 资金来源是□ 否□ 备注:不涉及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 卖该上市公司股 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 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是□ 否? _____________(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 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备注:不涉及


(本页无正文,为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戴宝林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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