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尔赛(002963):豪尔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戴聪棋)
原标题:豪尔赛:豪尔赛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戴聪棋) 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豪尔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豪尔赛 股票代码:002963 信息披露义务人:戴聪棋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一致行动人:戴宝林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一致行动人:刘清梅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一致行动人:上海高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 1155号 A6幢 547室 一致行动人:杭州龙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科技大道 31号 2幢 2层 265室 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权益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豪尔赛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豪尔赛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8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8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8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8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 9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10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1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10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11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1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 11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 142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124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15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16 一、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16 二、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16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16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 16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17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 17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7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18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 18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 19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 20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2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 22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 22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 22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 22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3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 23 第十节 财务资料 ....................................................................................................... 24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备查地点 ....................................................................................................... 29 附表: ......................................................................................................................... 41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戴聪棋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其他控制的核心企业。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高好投资、龙玺企管主要负责人均为戴宝林,其基本情况如下: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好投资、龙玺企管均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最近三年财务状况(未审计)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戴宝林与刘清梅为夫妻关系,戴聪棋为戴宝林与刘清梅之子,三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且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戴宝林为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故戴聪棋、戴宝林、刘清梅与高好投资和龙玺企管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戴宝林为支持戴聪棋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与戴聪棋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是为了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实施的行为,有利于戴聪棋更好地行使公司经营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权,系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表决权安排,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戴聪棋和刘清梅;戴宝林作为戴聪棋和刘清梅的一致行动人。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没有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做出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系戴聪棋接受戴宝林持有35,128,385股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无需履行相关授权或审批程序。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 7月 2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戴聪棋与戴宝林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戴宝林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时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止: 1、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委托方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其他未对外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在委托期限内,直至委托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公司 1,359,4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0%)。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1,3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50,359,930股的 54.1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动,但其将增加戴宝林委托的所持上市公司 35,128,3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1,3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和数量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文件主要内容 甲方(受托方):戴聪棋 乙方(委托方):戴宝林 (一)表决权委托 1.1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乙方将持有的上市公司 35,128,385股股份(以下简称“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召集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以下统称“表决权”)独家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如因乙方失去部分目标股份的所有权,则乙方委托甲方行使股东表决权的目标股份是指其仍享受所有权的剩余目标股份。 1.2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股份如下权利:(1)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2)行使股东提名和提案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非职工代表董事在内的提议或提案;(3)行使投票权,对股东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4)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处置权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如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股份的收益和处分事宜的权利除外。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为全权委托,甲方在行使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时,无需另行取得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无需事先通知或征求乙方的意见;但如相关事项依法或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监管机关要求需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乙方须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1.3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止: (1)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委托方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期限终止,其他未对外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仍在委托期限内,直至委托方不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之日止。 1.4本协议所涉及的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比例,均以目标公司现有股份数量为基础核算;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目标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表决权委托股份的数量也应相应调整,前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委托权利,亦将自动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约定委托给甲方行使;若委托股份在未来发生转让过户情形,则完成转让的股份自动解除委托关系。 1.5表决权委托期间,甲乙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派/提名董事应按受托方或受托方委派/提名董事的意见,与受托方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有效期与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一致。 (二)委托权力的行使 2.1甲方应谨慎勤勉地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得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 2.2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现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该等行为不视为违反本协议第 3.3条的约定。 2.3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再就目标股份行使委托权利,如乙方自行投票(包 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上市公司股东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甲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安排因任何原因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三)违约责任 3.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除各方另有约定之外,违约方应在 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责任。 (四)生效与终止 4.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时起成立并生效。 4.2下列情形发生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各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出现本协议第 1.3条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终止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戴宝林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25年6月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以上所述,本次表决权委托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不涉及交易对价。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在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促使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促使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上述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对外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未来 12个月内有相关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豪尔赛《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拟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果以后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为了保证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一)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 1、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行政职务,继续保持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2、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本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独立 1、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当前没有、之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自身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共享一个银行账户。 4、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处兼职或领取报酬。 6、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机构独立 1、上市公司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五)保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独立 1、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承诺人对上市公司 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不会利用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如承诺人或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方获得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承诺人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承诺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上市公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 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承诺人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关系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对给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及中小股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2025年 5月,戴宝林与豪尔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豪尔赛向关联方戴宝林购买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海淀区的房屋,交易金额 3,711.54万元。 除以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与豪尔赛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万元或者高于豪尔赛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与豪尔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豪尔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的计划,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豪尔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六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要负责人及上述人员直系亲属最近六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财务资料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好投资为员工持股平台,高好投资最近三年财务数据(未审计)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二)利润表 单位: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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