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创业(300025):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7:25:42 中财网
原标题:华星创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核经办部门,负责决定是否接收申请、草拟或审核协议、经办内部评审程序。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接收申请之后,由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如有)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进行评估,签署评审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协议签署、资金出借、收回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内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