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可电子(30127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概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号)批准,快可电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股,并于2022年8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8,000,000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4,000,000股。 2、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总股本 64,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共转增19,2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3,200,000股,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本次转增派生股份。 2023年10月10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公司以定向发行的形式向激励对象授予122,800股,公司总股本数量由83,200,000股增加至83,322,800股。 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以上股权激励授予、归属和注销事项,公司股份总数由 83,322,800股变更为83,361,04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97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19,103股。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已于2025年4月29日完成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83,361,040股变更为89,780,143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1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段正刚先生。根据《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2月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在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述股票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累计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除或放弃履行。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2、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段正刚先生,已严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承诺,且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该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8月4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9,70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2214%;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9,925,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55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2:股东段正刚所持限售股份数量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差额24,000股为: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已行权股票形成的高管锁定股4,800股及第二期、第三期未行权限售股19,200股。 注3:股东段正刚担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段正刚先生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9,702,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9,925,500股。 注4:上数据如存在尾数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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