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834033):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033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公告编号:2025-076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8《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监管,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一旦发现有可能发生资金占用,职能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情形,应当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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