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834033):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08:43 中财网

原标题:康普化学: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34033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8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第八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壹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 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 任。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维护公司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 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 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批准达到单笔或一年内下 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产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达到单笔或一年内下 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除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上述交易包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银行贷款、 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不含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行为。 (十七)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 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 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万元。 上述交易包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银行贷款、 资产抵押、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 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不含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交易行为。 (十四)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 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 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 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2.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2.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与同一关联方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 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的。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 定。(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项的规 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 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 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 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 财务资助。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 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三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条第(十六)项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应当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评 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第四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规定标 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 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 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 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 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 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前款的规定提供评估 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 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 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 或者审计报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7.2.9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 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会议。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 的会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 召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法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 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十。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 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 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 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公司股东;公司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在临时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公司股东;公司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在临时股东会 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 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通知 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 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在公告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 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在公告中说明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若因公务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 参加,需要履行有关请假手续。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 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做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出解释和说明。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 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会议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 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 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与其有 关的关联交易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 大会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 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提出 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如经董事 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 式通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 前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 行披露。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与其有关 的关联交易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 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 做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 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 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 董事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如经董事会 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关联股东。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前 款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 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 露。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 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 人;提名时需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 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提名时需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 人;提名时需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 格的提交股东会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审查符合董 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六)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被提 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 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 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并根据公司 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 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等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应当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 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中的合 法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 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五)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 资格证明,并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 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 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股东会 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 充分维护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中的合 法权益。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 董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制。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 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 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影响中 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 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如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如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 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决议之日。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 形式通过决议之日。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 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 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 当承担的职责。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将在两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 后或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 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 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其任期结 束后的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2名,职工董事1名。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 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 职程序。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 定,股东大会批准。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 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 职程序。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 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和奖惩事项; (十)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和奖惩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依法履行对重要全资、控股、 参股子公司的股东职权,包括但不限 于向其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或更 换董事、监事人选,并对以上人员进行 考核和奖惩,决定其薪酬; (十七)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对其 实施进行监控; (十八)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 法 律风险控制,并实施监控; (十九)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 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 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 上,且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依法履行对重要全资、控股、 参股子公司的股东职权,包括但不限 于向其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或更 换董事人选,并对以上人员进行考核和 奖惩,决定其薪酬; (十五)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对其 实施进行监控;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 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 法 律风险控制,并实施监控; (十七)审议批准(在上一年年度报告 披露之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额,以及实际执行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 额达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金 额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北交所 相关规则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 免予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按照北交所 相关规则免予按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 免予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经 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交易存 在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十)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6.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 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与交易存在 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万元。 6.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7.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财务资助。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 7.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财务资助。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等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 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 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 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等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 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 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 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指示。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〇九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二)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 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 他人行使。
他人行使。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和总经理。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 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 召开十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 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 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以 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总经理。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或 不经发出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 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增章节第三节 独立董事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 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 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 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 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 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 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章节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要设 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 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经理开展工 作,对总经理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需 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由总经理提 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经理开 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 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七条(四)至 (七)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 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 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 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 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资格有其他条件规定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 书的任职资格有其他条件规定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删除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删除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删除条款
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 工大会、其他民主形式)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 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 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 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删除条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责。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 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包括下列行为删除条款
在内的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 (一)及时向监事提供公司定期报告以 供审核,并提供审核所须的资料、信息; (二)配合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提供相 关报表、凭证等资料、信息; (三)配合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提供 相关的资料、信息; (四)配合监事因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常而进行的调查时,提供调查所需资 料、信息;配合监事在必要时所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的工作。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两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删除条款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产生或更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删除条款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条款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 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十年。删除条款
第一百五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式为书面、传删除条款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 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通 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包括的具体事项由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 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 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的年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 的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缴纳所得 税后的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 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 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 行审议。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公司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 行审议。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 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 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议 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 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 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的议 案,需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需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七 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 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 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及资金需求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 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注重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 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 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能力及资金需求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 5.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 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公司实施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条 件: 1.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 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2.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如满足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六)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利 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 5.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 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 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实施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条 件: 1.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 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2.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 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 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 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 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 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 况。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六)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 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 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 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
 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 高于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 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 况。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 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六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董事会提出提 案,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 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 案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由董事会提出提 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 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专人、邮件、传 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电子邮 件方式送出,紧急情况下召开的监事会 临时会议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删除条款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 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做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 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 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 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 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 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 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 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 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 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现场参观; (六)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二百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管理机 构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管理机 构最近一次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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