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拟对《上海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及董事
会决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新增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
何资助。 |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 |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
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
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
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
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
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
(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
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
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
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
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 |
| 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
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
|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
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
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
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
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 |
|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
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
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
生产经营稳定。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财
务资助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
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
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的所持表决权
2/3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
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
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10
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
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
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 |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
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
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2位或
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
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
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2位或
者2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1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
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
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 |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
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
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程
序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前十日送达公司;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
该提案提供的董事候选人没有本章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程
序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会召开前
10日送达公司;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董事候选
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
该提案提供的董事候选人没有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董 |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为: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产生;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提名程序
为:
(一)由符合资格的股东向公司
董事会提交监事候选人提案;
(二)该提案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前十日送达公司;
(三)应在提案中提供所提名监
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四)由董事会作初步审查,若
该提案提供的监事候选人没有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
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事会提交股东会选举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提供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召开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
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第八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 第九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在选举
董事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
股东会在选举2名以上董事应
实行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或授权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某一位或几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但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
不能超过应选董事候选人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不超过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如股东会全部提案所提董
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董事人
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制的股东会选票不设“反对”项和
“弃权”项。
(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
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 | 股东会选举董事应实行累积投
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或授权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
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
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某一位或几
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
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候选人,但
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
不能超过应选董事候选人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
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
效;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行使的表决权总数不超过其拥有的
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如股东会全部提案所提董
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董事人
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实行累积投
票制的股东会选票不设“反对”项和
“弃权”项。
(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
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 |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五)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得
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
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制。
(六)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
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1/2时,此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
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1/2
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
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
选举等程序。 |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五)2名或2名以上候选人得
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
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
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
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
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
制。
(六)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
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1/2时,此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
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
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1/2
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
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
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
选举等程序。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其职务。 |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
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为3年,任 |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应有一名职工代表担
任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
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
受其他非法收入; |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
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
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2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
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1年
内持续有效。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
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
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
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 删除 |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本届董事会由
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
事会由7-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3
数不足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以书面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会
议和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举手
表决或者电子通信等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联签、传真、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
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署董事会决议。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董事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 |
会专门委员会” |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
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
|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
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
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
|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
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
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
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
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
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
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
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
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
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
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
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
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
|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3-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
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
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
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
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
| 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
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总经
理和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
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
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由
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
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
|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
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 |
| 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
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
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
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
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
| 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
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
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
| 办公。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
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指定《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指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
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 |
|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
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
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
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
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 |
|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
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
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
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
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
应当在10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
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
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
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
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
定的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
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
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公司章程》上述修订如因增加、删除章程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的,其后续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统一调整《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年、月以及份数等方面的大写汉字统一调整为小写数字;《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或”改为“或者”、“股票”改为“股份”、“种类”改为“类别”、条款编号、标点的调整等,不再作一一对比。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公司章程》全文。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办理上述事宜。《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