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得医疗(832278):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11:38 中财网
原标题:鹿得医疗: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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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鹿得医疗”)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北京总部 电话:(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86-755)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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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2025年7月14日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鹿得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兴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年7月28日15:00至2025年7月29日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以及中国结算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19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31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本所律师已核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结算对其股东身份进行验证。

2.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2.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   
  同意票同意票占有效 表决股份反对票弃权票
1《关于变更回 购股份用途并 注销暨减少注 册资本的议 案》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2《关于减少注 册资本、取消 监事会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 议案》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3《关于废止< 江苏鹿得医疗 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制 度>的议案》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关于制定及 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尚 需股东会审 议)的议案》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1《修订<股东 会制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2《修订<对外 担保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3《修订<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4《修订<承诺 管理制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5《修订<利润 分配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中小投资者股东: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0%中小投资者 股东:0股中小投资者 股东:0股
4.06《修订<对外 投资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7《修订<累积 投票制度实施 细则>》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08《修订<股东 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序号议案内容表决结果   
  同意票同意票占有效 表决股份反对票弃权票
4.09《修订<信息 披露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0《修订<独立 董事工作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1《修订<董事 会议事规则>》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2《修订<关联 交易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3《制定<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 制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4《制定<董事、 高管薪酬管理 制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5《制定<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 制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6《制定<防范 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 管理制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4.17《修订<募集 资金管理制 度>》全体股东: 103,190,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 股东:100%全体股东:0 股全体股东:0 股
上述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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