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83717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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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16:1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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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宏裕包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
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72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26《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层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以证券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必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了广泛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7日以前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 3日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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