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83717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16:15 中财网 |
|
原标题:
宏裕包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
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54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控制,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需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经理层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的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对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前,必须进行拟投资项目调研、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风险及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其他因素。
第十八条 以资产或者股权进行投资的,必须对于拟投资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经理层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需要报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需要取得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在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时,应与被投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行使投资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最终审议批准的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认真履行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
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研究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经济后果,然后提交股东或董事会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而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
(二)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四)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公司回收和转让资产不流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各项融资、使用、归还资金的工作程序,严格履行各类合同条款,维护投资者的各项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