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837174):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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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16: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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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宏裕包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
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57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0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应详细记录经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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