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83717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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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21:0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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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宏裕包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
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70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24《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以及避免违反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违法违规进行内幕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信息泄漏及内幕交易。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及监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种文件和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五)回购股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北交所报备。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北交所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公司每十股送红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达到或者超过五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人批准,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
(三)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2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三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分类整理备查。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事宜。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保存至少 10年。
第十六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七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等相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办法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二十条 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八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 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所签署的承诺。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二条 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附件: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序
号 | 姓名或
名称 | 证件号
码 | 证券账
户 | 联系方
式 | 所在单
位/部门 | 职务/
岗位 | 与上市公
司关系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
间 | 登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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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的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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