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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83717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21:07 中财网
原标题:宏裕包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51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0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建立与修改,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操控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结算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不同项目开设不同募集资金专户,各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允许互相牵扯,财务部严格按募集资金管理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募投项目改变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置换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 12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期限、额度、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安全性及流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经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公司分级审批权限由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或董事长等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具体用途及剩余资金安排;本次配套募集资金与本次重组事项的相关性,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公司及标的资产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匹配等。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募集资金用途、合理性、必要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收购的,应当对标的资产与公司主业的相关程度、协同效应进行说明,列明收购后对公司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200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告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四条 每半年度,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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