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宏裕包材(83717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21:08 中财网
原标题:宏裕包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78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3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情形包含:
(一)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的;
(二)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的;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解任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六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任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将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2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因重大失职、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者不符合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并不免除其因任职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行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