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宏裕包材(83717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55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0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严控对外担保风险以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通过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形式,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不能超股比担保,并要求被担保企业或被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对外担保事项,其他部门或人员未经授权,严禁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决策权限 第七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前置研究。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由财务部编制年度担保预案,提交公司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财务部拟定担保事项申请,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基于自身债务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二)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所涉控股子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三)公司提供担保时,接受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及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 (四)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五)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六)公司提供担保或者视同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代为履行债务; (七)违规担保的情况及后续整改进展; (八)公司已披露的担保或者反担保事项,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对于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当明确说明。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的担保事项,应当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有关公司担保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招致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担保事项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担保申请,办理具体担保事项。 (二)证券部负责复核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制度等相关要求。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归属、是否与担保金额相匹配等。 第二十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公司认定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人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若担保合同相关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务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与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经办负责人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报告公司研究应对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才有效的,公司应当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人未按有关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同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对被担保人的追索程序。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提请公司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行使追索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办人怠于履行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经办人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