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化学(83403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21:15 中财网
原标题:康普化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4033 证券简称:康普化学 公告编号:2025-065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募集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董事会审批;公司一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金总额 50%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三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应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现金管理产品的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审议通过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改变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投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半年度及年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指引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并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康普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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