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30048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实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制度规范,确保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二)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规范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建立信息披露的信息收集和内部报告机制,维持有效的信息内部报告和外部披露渠道,确保披露的及时性。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需要对外披露的事件或交易事项时,负有披露义务的人员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审批后,确需对外披露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监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和董事会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董事会及董事个人不得向外界发布、披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董事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六)董事及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及个别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外界发布、披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应承担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战略投资部及其他相关单位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 第三十四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须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重大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提供者起草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制作披露文稿,并执行再复核; (三)根据拟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拟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 (四)证券部将信息披露文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方式,报送审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证券部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证券部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向证券部报告或通报信息; (二)证券部在获得报告或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准备相关临时报告文件初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的纸质和电子文档,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及事项已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根据重要性,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批后披露,必要时董事长可召集临时董事会审议拟披露的临时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须根据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 有编写任务和要求的,须按期完成。所提供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数据前后一致,格式符合要求。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报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公司的机会。公司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报送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在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时,如可能涉及公司应披露信息,需与该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应披露信息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或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按要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上级管理机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的,应要求其保密,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报送信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信息资料涉及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 审批表》(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2)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附件 3)并将上述申请文件附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部收集信息披露资料归档保管。应归档保管的信息披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五)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批登记档案。 第十一章 监督与考核 第六十四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人员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如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导致本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纪律处分、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附件1: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2.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填写所在部门、职务等;若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外部人员,应填写其所在单位名称及与公司的关系, 如股东、实际控制 人、关联人、交易对手等; 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无需填写;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直接知情人的 亲属时,“关系类型”栏填相应的亲属关系,“亲属关系人姓名”及“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栏分别填高管的姓名、证件号码;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等; 5.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上市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登记人;联系手机;通讯地 址;知情人所属单位类别等栏目都是必填项;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本表对外报送时应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3: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董事会秘书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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